“高考前不起诉醉驾考生”别止于点赞

2018年06月06日 14:56   来源:南方网   杨玉龙

  十年寒窗苦读,差点被瓶啤酒毁掉前途。河南焦作高中学生小王(化名),放学后吃炒冰时喝了一瓶啤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小王血样酒精含量87.9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今年5月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小王得以参加今年的高考。(6月5日大河报)

  据悉,所谓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说,针对该高中生的实际情况,检方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温情,无疑值得点赞。

  不过,这样的案件也具有启示意义,一则,对于高中生而言,学到课本里的知识至关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学会遵循法律与道德规矩,也就是做人的道理。以此事件为例,小王无证驾驶摩托车,且已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这与他自身的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不无关系,被查不冤,且应该汲取此教训。

  二则,于学校而言,倘若平日里加强学生的法律知识灌输,以及安全教育,学生醉酒乃至无证驾驶现象就或许不会出现。尤其是,对于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而言,除了关注他们学习成绩外,更须加强纪律管理,以及心理压力疏导,谨防毕业之际因为聚餐饮酒等导致的不良后果发生。因此,即便此事件中小王是在放学后饮酒,学校也须反思平时的管理是否到位。

  三则,于家长而言,应该关注孩子的日常动向,并加强管理。以此次事件为例,只有16岁,还是在校学生,饮酒且无证驾驶摩托车,这是没有出事儿,一旦出事儿,无论是自己受伤,还是将别人撞伤,都是一场悲剧,更有可能耽误了孩子的一生。因此,对于家长不能对孩子疏于管教,更不能在事故发生后才去追悔莫及。

  此案件中,检察院对小王进行了社会调查,认为小王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属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偶然发生的犯罪,且小王平时无不良表现,学习成绩较好,今年6月份还要参加高考,所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法不容情,并不会每次都如此幸运。

  因此,此案件除了对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点赞外,更需要学校和家长多些反思。毕竟,孩子的安全需要各方负起责任来,尤其是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须臾不能松懈。试想,每个犯了错误的孩子都寄希望于法外开恩,无疑是价值观的走偏。所以,成人当负起责任,让孩子在法纪和道德规矩内自由成长,而不是一味纵容。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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