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拦高铁被罚2000元 有关部门仍须继续回应(图)

2018年01月11日 18:37   来源:东方网   丁慎毅

  “合肥女子为等丈夫阻拦高铁发车”一事,自9日受到单位的停职处分后,今天等来了警方的处理结果。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对罗某处以2000元罚款。

  但是从网友们的跟帖来看,很多人对这个处理结果并不满意。很多人认为罚的轻了,这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至少应该拘留。这确实有必要予以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律。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什么公安机关的处罚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准呢?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罗某是可以被拘留的。

  如果还原一下事件,我们不得不质疑。

  第一,铁警有没有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置突发事件?从长达4分钟的视频来看,执法人员与罗某一直在纠缠,虽然也有拉拽,让其下车或上车,但始终无法关上车门,导致列车一直没能开动。铁警的执法是不是到位了?

  第二,罗某称,“身份证和行李在我老公身上。”那么,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她是如何进的检票口?不管是罗某自己溜进检票口,还是工作人员通融,罗某都是没有拿出身份证,这显然是违规的。试想,如此违规,一旦有恐怖分子混入列车,又会是怎样的结果?

  一方面铁警涉嫌有责任,一方面高铁公司涉嫌有责任。这难免会被人认为,这是有选择性的处罚,是为了避免有关部门被追责。

  在这次事件中,如果有一个环节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就不会有今天的结果。公共安全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是整个社会的事,这需要每一道关口都严格把守。如果此事件到此终结,有意无意的掩盖了管理上的漏洞,那么“阻拦高铁发车”就不会是最后一次,也不会是最严重的一次。因此,有关部门还需要继续予以回应,给民众一个明白,给自己一个清白。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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