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拍举报违章可减分 不如让法律来打分

2017年08月14日 11:03   来源:东方网   丁慎毅

  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除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视违法情形差异还能获得交通违章“减分券”,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推出的举报违章奖励“减分券”,引发争议。(8月13日新京报)

  在当前很多城市交通执法方面都面临警力不足、监控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依靠群众提供线索来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力度,这并无不妥。事实上,类似的依靠群众扩大战绩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著名的朝阳群众。但是不管哪一类举报,都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依法办事。

  台州市交警部门的做法之所以引起争议,律师们担心因此可能产生的“钓鱼举报”和“减分券”可能助长交通违法行为,并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交警部门的这一做法涉嫌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对交通违法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也就是说,普通市民不具备交通执法主体资格,由他们拍摄的其他市民的交通违法照片,可以作为线索,但不能作为交警部门实施处罚的直接证据。这也有前车之鉴。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最终,广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随手拍”。

  路走错了,讨论在这条路上的所有行为都没有意义。真正值得探讨的是,“随手拍举报”已经成为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采取的一种普遍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哪些会涉嫌违法,哪些可以依法授权,哪些可能得不偿失,如何保护随手拍举报人的正当权利,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加以厘清。无规矩不能成方圆,与其各部门各自探索“随手拍举报”,不如先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先行立法。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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