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现代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广泛运用,借助互联网技术应运而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如P2P、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金融门户等如火如荼,已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刻地改变或颠覆传统金融格局;但由于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金融业态监管法治滞后,长期游离于灰色边缘地带,酿造或暴发了不少问题,比如假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进行非法高息集资、P2P平台建立资金池进行自营投资导致资金断链跑路等等,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引发了大量金融风险案件,影响了社会金融稳定。
而为解决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中央政府及其监管职能部门也绞尽了脑汁、费尽了心血,出台了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直到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信办等四部委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络借贷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真正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同时,为尽快推动P2P网贷平台走向健康发展之路,中央政府又及时发布了对P2P网贷专项治理的“整顿令”,对所有网贷平台按资金托管要求,设定准入门槛,对行业来一次重大重新洗牌,有不少规模小、经营不规范的P2P网贷平台或将被淘汰出局,这是网贷经营发展走向规范的一个必然阵痛过程,不值得大惊小怪。且P2P网贷平台也应正确对待,以平常之心接受清理整顿政策的洗礼,千万不能误判形势,抱着任何侥幸心里来应付或逃避专项清理活动。
同时,笔者认为经过专项清理整顿之后的网贷平台要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争取更远大的发展前景,获得社会更多的认可和参与,应树立五种发展理念、培育五种经营意识:首先,树立遵纪守规理念,培育合规经营意识。就是说网贷平台应把金融监管当局颁布的有关禁令始终当着经营“座右铭”,时刻贯穿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立足信息中介本位,不能将自身办成为吸收存款和放贷的金融机构;加快合规经营制度建设,时常加大从业人员合规经营意识的引导,将监管部门有关监管规章纳入行业教材范围,开展遵纪守规教育,让行业盛行守法合规经营之风,守住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红线”,确保行业经营不逾雷池半步。
其次,树立差异竞争理念,培育普惠经营意识。就是说网贷平台应把经营方向瞄准正规的、大的金融机构忽略或存在空白的环节,立足于细微,将社会金融弱势群体、小微企业金融信息不对接列为重点经营目标,避免与原有金融机构盲目争抢客户的竞争倾向;将信息中介服务延伸到正规金融机构覆盖不到位的领域,将爱意和情分洒向最需要金融帮助的社会群体,充分展现自己便捷、普惠的金融本色,赢得全社会的广泛赞誉,使网贷平台日益深入人心。
再次,树立风险防范理念,培育内控经营意识。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平台应确立业务风险防范优先理念,不盲目追求业务扩张数量,在发展某项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和评估风险,做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开展业务和拓展业务;同时,针对业务发展特点和要求,研究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建立一整套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把可能存在和发生的业务经营风险设定在预想范围之内,以免在风险露出端倪或暴发时出现束手无策的窘境,做到防控风险成竹在胸、处乱不惊。
第四,树立诚信立行理念,培育担当经营意识。就是说在信息中介业务中奉行“诚信经营理念”,消除只顾业务发展及利润、不顾客户双方风险的任何欺骗行为,将资金对接双方的信用状况、经营状态如实、及时透露,将资金撮合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实提示或告知,让双方自愿合作;同时,按监管要求将资金存入托管银行,接受监督,做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避免风险交叉传染;不能混账经营,自设资金池,斩断金融风险源;尤其当经营出现风险时进行及时信息披露,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坚决遏制原来资金断链跑路的丑恶现象再发生。
第五,树立国际接轨理念,培育领先经营意识。就是说网贷平台不能囿于中国国内市场,也不能满足现状;既要开掘国内市场,又要两眼向外,看到国际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现实,积极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互联网金融组织的新业务及风险控制技术,加大技术创新力度,跟上国际发展水平;同时追随“一带一路”倡议,主动走出去,向国外拓展业务,参与全球经济金融竞争,使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档次、上规模,不断向“高大上”迈进,成为真正具有现代金融渗透能力的网络金融组织,造福中国及世界各界人民。
(莫开伟,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