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农民工的“退休年龄”之惑亟待纾解

2017年01月18日 11:30   来源:东方网   杨玉龙

  52岁的龙美娟再次“面试失败”。哪怕去街边小餐馆应聘洗碗,对方都嫌她年纪大。这种求职受挫,从去年9月失业至今,她已经历了不下10次。在龙美娟原来的企业,像她这样的失业女工有100多人。女农民工的身份以及50岁~55岁的尴尬年龄让龙美娟们陷入窘境。失业后的她们,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也不能领取退休金。(1月17日《工人日报》)

  据悉,依据现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年满50周岁。按照这个条款所述,女性职工达到50周岁,企业就可以“解聘”“放人”;女职工只要正常缴纳了社保,就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可事实并非如此,社保的退休年龄规定却不是50周岁。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01年12月22日下发过一份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文件,第四条明确: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此以来,政策间顶牛,也就导致了50岁~55岁的女性农民工失业后,既无养老金,又无失业金和经济补偿金。而类似情况,除去新闻中提到的福建,在全国多个省份均有出现。很显然,退休年龄规定和社保政策在衔接上出现了问题。加之这个年龄段再就业困难重重,必然成为女性职工的一大“心病”。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正视这一现象,及时出台办法,或者对其中涉关年龄的条款进行“统一口径”,搞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政策的“真空地带”,从而保障超过50岁又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女农民工权益,帮助其渡过难关。而不能让劳动者,只看到政策的“冰冷”,却感受不到一点“温情”。更何况,完善相关政策,于相关部门而言,也并非难事一桩。

  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多些以“人”为中心,为这个年龄段的女性农民工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如对有意愿继续工作的,可以适当地为其提供一些岗位。尤其是在补偿方面多些人性化考虑。如,新闻中龙美娟和同样身份的女职工,在工会的协调下,企业按照工作年限给予了一定经济补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女职工的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是,需要政策的完善再给力。毕竟,劳动者工作几十年不容易。临到退休,不能再因为政策顶牛,而四处奔波。如此,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特色。让劳动者依法劳动、依法获得收入,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得到维护,不仅是劳动者之幸事,这也才是法治社会的本色。

(责任编辑:范戴芫)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