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涉违法,是及时的权利声明

2016年12月02日 09:57   来源:光明网   然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12月1日《京华时报》)

  对职场中人而言,“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等提法并不陌生,其甚至可说早就是企业内部驱动、激励员工的惯用手段。然而,最高法新近发文专门强调,以此类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乃属违法,这多多少少颠覆了许多人原本的认知……事实上,倘若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梳理下来,公众或许很容易就会得出正确的判断。只不过,在一番词汇修饰术的掩护之下,所谓“末位淘汰”等概念实在太具迷惑性。

  很长时间以来,“末位淘汰”都被视作是先进用人模式的典范,其象征着一套优胜劣汰、效率至上的职场秩序。值得注意的是,与劳资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格局相一致,诸如“末位淘汰”等典型的雇主论调,也长久占据着劳动力市场舆论的主流。久而久之,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一切合情合法、理所当然。而正是基于“末位淘汰”被滥用所引发的广泛纠纷,最高法方才专门发文,以权威司法意见定分止争。

  需要厘清的是,警示“末位淘汰”的违法风险,并不是否决正常的工作竞争和人事淘汰。诚如最高法所指出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这事实上重申了一个法律常识,那就是“合同约定”才是雇佣关系存续的基础,企业任何方式的人力管理行为,都必须按照雇佣双方事前签订的合同办事。而“末位淘汰”的问题恰恰在于,其只是雇主基于一己好恶所强加的决定,毫无法律效力可言。

  “末位淘汰”的逻辑陷阱在于:注定总会有一部分人处于末位,这种“垫底”很多时候并不等同于“失败”“失职”,也很可能并不是由员工主观过失造成。既然如此,据此开人似乎并没有雇主们所宣扬的那般正义凛然!且,毋庸讳言的是,现实中许多企业常态化、习惯化的“末位淘汰”,其本质不过是以雇员的高流转率,来降低固定支出的人力成本。这种显而易见的投机取巧行径,却往往被包装在“择优淘劣”的冠冕说辞之下,何其讽刺?

  雇佣关系,只能是以法律为底线,以合同为基础。现实中,不少公司动辄将“末位淘汰”等表述塞进劳动合同中,这本身就是无效的。此类的条款,不当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且排除了劳动者的合理权利,自一开始就是充满着算计和陷阱。凡此种种,无一不与建构阳光、有序的现代职场背道而驰。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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