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影院滥播映前广告,观众有权利说“不”

2016年11月29日 07:47   来源:红网   维扬书生

  11月7日,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报道了大众评审员对南京市多家电影院在原定放映时间内强迫消费者观看广告的情况进行调查一事。近日,南京市民戴女士向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要求影院向其道歉、退票和支付精神赔偿金。(11月28日《扬子晚报》)

  印象中,到电影院看电影,每次电影开映之前都会看到五花八门的各类广告,有面膜的,保险的,汽车的,家具的,还有楼盘的,在这个时段电影院的照明灯已经关闭,只留两行侧灯,大屏幕上播放的广告让你无法躲避,面对这种温柔的“强迫”,大多数观众可能和我一样选择默默忍受,哪怕这样的广告在电影开映时间已到也还在播放。

  可是,最近南京的一位市民戴女士针对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南京绿地分公司侵害她本人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向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要求电影院向其道歉、退票和支付精神赔偿金,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映前广告分两部分,一部分为贴片广告,由制片方制作,与正片一同拷贝在数字硬盘中,预告片也属于贴片广告,因有数字密钥,电影院无法分离正片与预告片,一部分是包月包厅广告,根据时段长短打包售卖,由广告公司从中运作,客户付费,电影院放映。如今发行方、放映方、广告商都在争夺映前广告这块市场。其原因就在于与户外大屏、车载移动等广告相比,映前广告的优势在于到达率比较高,如果电影院内有100人看电影,理论上讲就有100人观看映前广告,此外,对运营成本日渐加大的电影院来说,映前广告还有利于减压增收、实现电影院多元化运营的效果。

  正是受这种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许多电影院不惜占用观众宝贵的观影时间来播放广告。

  也许是每次看电影前都会被动接受这种广告“轰炸”,许多人对电影院滥播映前广告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因为这是一个广告满天飞的时代,在家看电视,除了《新闻联播》不插播广告,哪个节目不插播些广告?但是电视节目插播广告,观众可以选择换台,可是在电影院看电影,你却别无选择。看电影本来花费就不低,花钱坐在电影院看一大堆广告,电影院又不带观众一起分钱,观众心里能舒服吗?

  从法律上说,观众在购买电影票后,观众和电影院之间就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电影院在预告的电影正式播放时间后仍不播放电影,而是继续播放广告,就涉嫌违反与观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构成违约。

  为了规范电影院播放广告行为,早在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与工商总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电影贴片广告不得占用影片放映时间;电影院须公示贴片广告的放映时间;未经电影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搭载、删减广告。” 2009年初,广电总局再次发布通知,要求:“贴片广告、映前广告需在电影票票面上标明广告放映时间,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插播广告”。2011年10月10日,中国电影放映发行协会发布了《电影贴片广告、映前广告自律规则》,要求所有贴片广告、映前广告都要在电影票标注的时间之前播放,播放电影广告时间不超过10分钟。并要求放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时电影院场内需开照明灯。因为映前广告可以给电影院带来丰厚的回报,加之广电总局的这些“通知”“规则”都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电影院在执行这些“通知”“规则”时走样变形就在所难免了。

  老实说,电影院滥播映前广告现象由来已久,观众长期的忍耐宽容,客观上也成了对电影院违法行为的一种变相纵容。广告越多,电影院赚的钱就越多,而观众的正当权益不知不觉中受到侵害。现在,南京市民戴女士勇敢地站出来对这种侵权行为说“不”,并直接将涉嫌侵权的电影院告上法庭,不管这个官司谁赢谁输,我们都有理由相信这一标志性事件一定会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前行,其标本意义不可小觑。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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