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虎咬伤者状告动物园 “见义勇为”不必考虑利益归属

2016年11月25日 13:56   来源:东方网   张西流

  近日,备受瞩目的北京市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又有了新进展。由于下车被咬伤的赵女士,目前已向延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索赔155万余元,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在起诉书中,赵女士指出,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其性质应属于“见义勇为”。(11月24日《新京报》)

  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面对女儿落入虎口,母亲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施救,并因此致死,应该说,这种大义之举,当属见义勇为。然而,当女儿表示母亲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时,却在网上引起了广泛争议,且多数网友及专家认为,母亲救女儿,源自其发自内心的亲情和母爱,而并非是见义勇为。

  事实上,如何界定见义勇为,各地的定义有着各自标准。但也是大同小异,通常是指:“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挺身而出的一种积极救助的行为。”如果按照这个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母亲救女儿,显然是在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其行为理应属于见义勇为。

  然而,正因为各地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不统一,才使保护自己或亲人人身财产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存疑,才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家属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如此说法既荒唐,又令人心寒。既然救熟人不算见义勇为,那以后遇到这种情况,谁还肯挺身而出?

  有人认为,见义勇为的立法本意,是鼓励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从自然本性来说,父母保护子女或子女保护父母,亦或兄弟姐妹间的保护,是人的本能,用不着专门的法律以奖励的方式来激励。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们看到,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的解释中,同意将因维护个人财产利益等行动纳入范畴。也就是说,即便是保护亲人、甚至自己的人身财产,但从维护正义、尊重生命的动机与产生的社会效果看,这种行为也应属于见义勇为之列。更何况,母亲虎口救女儿的行为,是大是大非上的勇敢选择,女儿遇险,她能奋不顾身,就值得社会肯定,是值得我们倡导和赞赏的见义勇为。

  可见,见义勇为不应该过分强调利益归属。宣扬见义勇为,主要是为了宣扬见义勇为者那种为抢救他人生命,临危不惧、勇于献身的精神,是鼓励大众不畏强暴,抵制、制止可能会发生的犯罪行为,并通过救助他人或抵制、制止犯罪,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凡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以大无畏的勇气为精神,去救助他人或抵制、制止犯罪的行为,即便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都应该算作见义勇为。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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