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挺身救女,为何不能是见义勇为?(图)

2016年11月24日 15:45   来源:东方网   殷骏

  日前,自今年7月至今持续受到瞩目的北京市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又以受害人起诉园方,以其母救助自己的行为系见义勇为为由,要求园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50余万元,而再度引发社会关注。

  受害人赵女士的母亲为了救助生命受到威胁的女儿,挺身而出,直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其行为可歌可泣、催人泪下。本案甫被法院受理,虽尚未开庭审理,一个争议焦点就已在坊间引爆,即母亲为了救助女儿挺身而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对此问题,肯定派和否定派两种观点较具代表性。

  “肯定派”认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园方已经完全尽到了对游客的安全注意义务,且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若发生在亲属之间就不能得到补偿,因此受害人赵女士母亲的救助行为应当构成见义勇为。

  “否定派”认为,鉴于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显然要求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承担超出一般程度的扶助和保护义务,因此母亲勇救女儿的行为至多只能算是对上述义务的很好地履行,而并不构成见义勇为。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赞同“肯定派”的观点。

  细究之所以会产生上述争论,究其原因有三。其一,国内现行法规并未对“见义勇为”的内涵及外延给出明确定义。然而,这种立法层面的空缺也同时符合“法无明令禁止则可行”的法律伦理。因此,以立法空缺作为否定的依据欠缺说服力。其二,立法精神乃至社会舆论普遍倾向于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救助行为理所应当,其中不易介入金钱的补偿。其实,诚如肯定论者所言,即使将家庭成员之间所应承担的扶助义务的程度置于大大高于公民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的位置,其也不应包括要求其“随时做好为家人付出生命”的内容。其三,国民对于“义”的理解不尽相同。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所谓“义”者,既可理解为“公正合宜的道理或举动”也可用以形容“合乎正义或公益”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约定俗成的解释中,并未将家庭成员之间所实施的上述举动排除在外。综上所述,我们既无理由亦无必要将家庭成员之间的救助行为置于见义勇为的适用范围之外。

  中国古代有二十四孝等感人至深的故事流传至今,如按照否定论者的观点,子女孝顺父母是应该的,啮齿痛心、卖身葬父又当如何?这样的逻辑显然有失偏颇。在父母与子女为琐事对簿公堂,在子女因各种原因而使老人长期独守空巢、在父母虐待子女事件多发的当下,全社会大力提倡重拾“和睦团圞、友爱互助、家国天下”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已成当务之急。有鉴于此,应通过修订相关现行法或发布司法解释等方式,认定上述救助行为也构成见义勇为。这对促进全社会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与扶助,很有必要。(作者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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