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48小时大限”之痛亟待法律纾解

2016年11月21日 07:53   来源:东方网   杨玉龙

  今年9月23日,乐山市草堂高中食堂工作人员杜文良,在收拾餐具时突发疾病,伴随呼吸系统衰竭,并于9月26日宣告不治。杜文良的女儿杜珏在向乐山市人社局申请认定为工伤时,却被告知,因其父抢救时间达到56小时,比《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标准多出8个小时,因此“不予认定”。事发将近两个月,杜珏仍在为其父的事情奔走。(11月19日《新京报》)

  工伤条款中的“48小时大限”屡屡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在工作岗位发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会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发病后超过48小时死亡的,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无疑,在突发事故面前,“48小时”是生命救援与金钱赔付之间的赛跑与博弈。

  生命是伟大,也应该令人尊重。面对死亡的临近,无论是身体遭受重创的员工还是家属,无疑希望能够减少患者的病痛折磨,乃至延续其生命,哪怕是一个小时,甚至一分钟,这是人情之所在。但是,“48小时大限”,却折射出法理与情理的不相融;甚至会导致“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

  生命、时间、金钱,孰轻孰重,每个人心里面都有一个准星,在关键时刻,更会盘算着自己的“小算盘”。但也要看到,在生离死别面前,悲痛欲绝的家属,是乱了分寸的。他们不仅要饱受痛失亲人的悲痛,更有可能背负上沉重的抢救及治疗费用。在亲人参加工伤保险后,却因超过“48小时”得不到补偿,而企业“无责一身轻”,这岂能说是真正的公平。

  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本意是维护职工的工伤权益,固然“48小时大限”有其立法初衷,如,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工伤保险;但是面对着不断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与伦理冲突,理应靠法律的完善加以跟进、完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任何突发疾病,除非当场死亡,都需要耗用时间抢救,“48小时”不应成为生命之“禁锢”。

  诚如媒体报道,国外的经验完全可以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就当下而言,亟待出台更具操作性、规范性的法律解释,使工伤认定更具人性化;或者,在保留“48小时”大限的基础上,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遭遇事故超过48小时救助的受害者,不妨另行作出符合人性的解释,最大限度体现立法善意,避免这种“催人早死”的悲剧。

  身为劳动者,都希望自己开心、安全工作,这是人的社会价值所在,更是养家糊口的必然需求。而国家法律,理应为劳动者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使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处申诉、有人理喻、有人帮衬。即便在因工伤弥留之际,也应当让亲属避开“保命”还是“保工伤”的艰难抉择。如此,法律也才能充满人性的光辉。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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