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有违生命尊严

2016年09月07日 11:26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9月6日《新快报》)

  不可否认,深圳某企业女工在工作中病倒,后不治身亡,因抢救超过48小时,社保部门和法院均认定不算工伤,是有法律依据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问题是,工伤认定,与死亡时间何干?这样的冷血规定,死亡家属显然难以接受。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伤亡,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抚慰家人的一味良药;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此前据媒体报道,工伤争议九成以上涉及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工伤之争,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这时候,劳动仲裁和司法救济挺身而出,显得至关重要。

  早在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比如,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可认定为工伤,避免了一些无谓的歧义和争端。特别是,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应算工伤。试想,连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算工伤,那么,女工上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岂能不算是工伤?

  可见,正因为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合理之处,或概念模糊,特别是脑死亡还游离在法律之外,导致社保、司法部门在执行上出现了偏差;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2月,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当张志娟的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时,香坊区城管局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死了才算工伤”,有关部门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对社会底层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轻视,更反映出了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时的无助和无奈。

  可见,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有违生命尊严。首先,国家和地方应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删除“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之类的冷血规定,使工伤认定,真正释放出人本情怀。同时,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再者,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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