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禁酒令”的样本意义

2016年11月16日 09:53   来源:东方网   犁一平

  男子章某醉酒后,不仅追打路人,还不配合警察执法,造成警察受伤、执法记录仪及个人手机等物品损坏。近日,广州市从化区法院获悉依法判决章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这是广州从化法院首次发出“禁酒令”。(11月15日《金羊网》)

  开头觉得好笑,然而,结局一点儿也不好笑,因为被判刑的滋味可不好受。判决看起来不靠谱,可是这样的判决具有样本意义。

  法院判决章某“禁酒”,似乎不大好监督执行,但是,法院有其监管办法,那就是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如果章某仍然我行我素,继续饮酒,一经发现或经群众举报,违反禁酒令3次或由于违反禁酒令发生严重后果的,法院核实后将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刑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禁酒令”不是空头支票,而是给章某套上了一根线索,随时可以将其拴住。

  法院判决“禁酒一年”,是一次严正的法治警示,喝醉酒,发酒疯,喝酒伤人等行为,并没有司法豁免权,只要触犯了法令,且证据确凿,就可以提起司法诉讼,最终会受到法律惩罚。因此,喝酒切忌犯混,尤其不能喝醉酒,一旦做出“出格”的事,则吃不了兜着走,悔之晚矣。

  在此之前,恐怕没有人知道喝醉酒闹事的风险这么大,更不会知道喝酒“发酒疯”会招来法律审判,因此可以说,章某喝酒伤人被判刑,是一次深刻的教训,也给公众上了一堂法制课。喝酒可以,醉酒也没有人反对,但是,如果借机发酒风,闹事伤人,则不会有好果子吃,所以,喝酒切忌不要“发酒疯”

  这意味着我国法治越来越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种种社会问题暴露,法治就会相继跟上和完善,堵住公共安全漏洞。除了“禁酒令”,还有“家暴禁令”“人身限制令”等,且均由法院发现,具有法律强制力,只要被限制的对象违背“禁令”,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法律越细、越完善,对约束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安全越有利。

  在坊间,对醉酒闹事、伤人比较宽容,在人们的下意识里,醉酒者不清醒,常常不计较。事实上,酒醉心灵,有的人借喝醉酒“发酒疯”,不过是想乘机挑战他人底线和法律,甚至乘机侮辱人,满足一己私欲。在法治不完善的时代,受害者或许只能忍气吞声,但是,法治越来越完善、有力了,法律给“发酒疯”套上了缰绳,“发酒疯”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要收敛。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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