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谢先生寄给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函在网络曝光。他确认这封投诉举报函不仅送达,而且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肯定拆开了。可是,该局回复没有证据显示这封举报函是从他们那儿泄露出去的;纪委回复如果涉及泄露公民隐私,应该通过法律维权,这不属于纪委监察部门的职能范畴;派出所回复“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只能去当地的监察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者去法院起诉。”( 10 月 26 日《中国青年报》)
举报人维权,何以这么难?
举报人举报遭泄密,这并非个例。10月14日法制网报道,举报人赵正军写给“有关部门”举报信,不仅到了被举报人手中,而且成为被举报人告自己“滥用诉讼、向多部门多机关举报造成恶略影响”的证据。在得到对方已经撤诉的结果后,赵正军并没有罢休,而是分别将各个涉嫌向被举报人透露信息的“有关部门”告上法庭。
举报人实名举报方便了有关部门查案、办案,节省了查案办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便于甄别举报内容的真伪,便于查实,减少或避免诬告。这本来是为有关部门提供方便,有关部门对举报人本来应该打开便利之门,如果举报人为维权付出不堪承受的成本,谁还会主动举报呢?政府查案办案岂不付出更多的成本?这笔账不难算。
谢先生的遭遇提出了一个举报人权利的问题。举报人的权利包括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第3款规定中: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显然易见,这项规定不只是为了保护举报人,也是为了防止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手里,否则不利于调查核实,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因为这些信件由于完全有可能被举报人破坏、调包,从而丧失了有效的证明力。
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民主权利,也是强化法治的手段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对举报人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且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给予举报人切实、及时、有效的保护。我们还需要一部《举报人权益保护法》来有力的保护举报人。
对于“出卖”举报信的人,也许是为了换取经济利益、也许是出于友情、亲情,但这种行为不但违规违纪,更是踏破了法律红线,举报信变作“公开信”,不仅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更是极大的打击了举报人的参与热情。
一般举报人并非法律工作者,他们并不知道哪里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只能被迫一个部门一个部门的找,固然上法院起诉成本太高也应该去,但是并非所有公民都能这样做,他们必须算性价比,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为此不惜代价打官司的人不是没有,但毕竟不现实。
面对这样的状况,在《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出台之前,有关部门应该有个相应的兜底措施,只要举报人来举报,之后的一切由这个部门来代理。这才能提高举报的积极性。只有将跑风漏气者、徇私枉法者、庇护违规者全部问责追责乃至绳之以法,才能让举报人有安全感。只有政府多跑路,举报人少跑腿, 才能让举报人有便捷感。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