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鱼“潜入早市” 不能仅喊“狼来了”

2016年08月15日 10:02   来源:光明网   堂吉伟德

  昌平沙河水库是一个水质劣五类的水库,水质甚至不能满足工业和农业用水要求,但这里却有不少人在钓鱼,钓上来的鱼又被鱼贩收走流入市场。组织违规钓鱼的人甚至在水面搭起浮桥,巡逻收费。钓鱼者都知道沙河水库的鱼不能吃,却有鱼贩专门低价大量收购。这些人将鱼收来后,转手就以数倍的价钱卖到市场。(8月14日《北京青年报》)

  稍懂常识的人都知道,劣五类水质含量高浓度的有毒物质,不仅不符合农业生产,甚至连工业生产标准都达不到,属于丧失使用功能和环境功能的水体。在这种水质中生存的鱼类自然也具有高污染性,危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昌平沙河水库的水质为劣五类,却滋生了一条“钓鱼——收购——销售——使用”的利益链条,明明“吃不得”的鱼,却堂而皇之进入了早市,流入了平常市民的家中,成为口中的美味,某种意义讲,监管机制几乎无以为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在食品原材料的安全性上,《食品安全法》同样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界定,并建立了一系列的食品溯源机制。不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污水鱼面前几乎没有威慑力。徒法无以自行,如果无法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那么再严厉的法律也会沦为摆设。

  依照相应的职能界定,水产品作为农业初级产品,其监管的主体在各级水务部门或者农业部门,对禁捕区要建立具有操作性的管控机制,而不能“提醒了之”——立一个“禁止钓鱼”的牌子就万事大吉,而不进行巡查与执法,对钓鱼行为进行干预。在污水鱼进入市场之时,市场监管机构和市场开办者理应对鱼的来源进行把关,并启动快速抽样检验体系,对鱼的质量进行审验,尤其是对数量不大的散户鱼,更要作为管控的重点。同时,餐饮企业也应按照溯源机制,对鱼的来源进行严格的把关,以此拒污水鱼于门外。

  以上某个环节只要发挥了作用,那么都足以砍断其间的利益链条,让其“欲售而不能”。退一步讲,即便囿于监管对象的复杂、监管力量的薄弱等因素,难免会出现各种工作上的不足,若是黑色利益链条已体系化存在,媒体又再一次跑在了监管部门之前,那么监管的不作为和作为不够则难辞其咎。若是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寄望于“建议市民谨慎购买”的专家提醒上,那么食品安全的现状就难以得到根本改善。

  要阻断“污水鱼入口”离不开源头治理,消费者的谨慎购买当然必要,这也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题中之义,不过砍断黑色利益链条,给予消费者以免受权利伤害的恐惧,才是根本之策。监管者所要做的事情,不能仅对消费者高喊“狼来了”,让消费者自身做好防范。在消费者还无力自保的情况下,如何让具有防范能力的监管者真正作为起来,其实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既有的问责体系下,往往针对“出了事才问责”,“隐患之下的责任倒查”不足,其实才是食品安全频发的本源。给监管者戴上一个高压的笼头,让其时刻提醒自己“狼来了”,方能解决治而不力的食品安全困境。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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