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恐罚单”需要普一下法

2016年08月05日 14:28   来源:燕赵晚报   殷国安

  南宁市两家酒店因不按规定登记查验住宿旅客身份信息,被分别处罚10万元。据悉,这是南宁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首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违反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的宾馆酒店进行处罚,在广西尚属首例。(8月4日《南国早报》)

  5月31日上午,民警在五一中路丽××大酒店例行检查,发现该酒店未按规定登记查验住宿旅客信息。6月16日上午,在仙葫大道的金××大酒店,民警也发现了类似的行为。“在此之前,这两家大酒店曾经因违反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仍不整改,这次再次被查出这种行为。”于是,南宁市公安局对两家酒店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酒店主管人员各被罚2000元、前台服务员各被罚500元。这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分别于今年的7月7日和7月29日送达至两家酒店的相关负责人。

  这当然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的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处罚?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比一下可见,同样的酒店没有实名登记,按照“反恐罚单”需要罚款10万元,而按照“治安罚单”只需要罚款500元,相差200倍之多。

  于是,我们希望执法机关解释一下,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什么时候按照《反恐法》执行,什么时候按照《治安法》执行,到底有什么规定?还是由警方自由裁量?既然这是广西依据《反恐法》开出的第一张罚单,此前为什么不执行《反恐法》?

  看来,执法机关需要就此进行一次普法,让公民知道执法的依据和条件。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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