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州一中高考生常升今年报考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但在陕师大山东免费师范生没有招满的情况下,常升竟没被录取,而比他分数略低的室友郭某却收到了该校录取通知书。经查询,常升的志愿被人两次篡改,改报了别的大学。目前,室友郭某的父亲承认此事系儿子所为,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8月3日《齐鲁晚报》)
篡改他人志愿,完成自己心愿,自己“功德”圆满,让别人十年寒窗付诸东流,在民间公众眼里,这比一般的坏人要坏多了,更让人唏嘘的是,室友郭某的父亲却要求常升一家写“谅解书”,无论事情如何发展,常升一家都不能追究郭某的责任。可谓奇葩。
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发生了被偷改志愿的事。2012年,夏邑县一考生因嫉妒偷改同学志愿,被行政拘留; 2014年,山东多名高考生疑遭偷改志愿;去年临沂高考生偷改同学高考志愿,致使他人无缘“心仪”大学;今年,贵州一考生高考志愿被招生学校偷填……
这说明了什么?一是填志愿的技术含量太低,二是惩前毖后的手段太少,三是无辜受害者的救济机制太软,四是相关问责太浮。
首先,高考志愿报考系统要安全升级。仅有准考证、密码等信息就能完成志愿填报,现在这个系统比起很多商业网站防范ID恶意登录的技术手段来,简直都不好意思说叫安全系统。对教育部来说,这并非不易解决的事,问题已出了太多,这事儿早该提到议事日程来了。
其次,要惩前毖后,防止前赴后继。虽然这位偷改同学志愿的考生已经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但法律上似乎还有空可钻。按照法律界的梳理,篡改高考志愿可能涉及三项罪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罪。在刑法中,这三项罪名都以“情节严重”为定罪依据,而篡改志愿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暂无明确。这既需要司法部门的智慧判断适用条文,更需要新的司法解释尽快明晰篡改志愿的刑事责任。比如,临沂兰山区检察院就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偷改他人志愿的李小元(化名)提起公诉。
第三,无辜受害者的救济机制有待完善。考生被偷改志愿受到的损失,必须有施害者给予物质和精神赔偿,最好是巨额赔偿,让受害者略有安慰,让施害者痛彻心扉记住教训。从已发生的案例来看,救济机制还是有点软。
第四,完善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从一系列的偷改志愿事件来看,往往让人看到了开头看不到结局,处理完直接当事人就没了后续。偷改志愿频现,至少与管理制度的不严有关,何况还有的是学校部门直接参与。如不能严厉追责,即使这样的事不再出现,但还会以另一种形式出现。
高考本身有些不公平令人无可奈何,还需要时间,也许人们认了。但一些人为的不公平,完全可以及时解决,如果拖而不决,实在不能让人再沉默。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