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救“驴友”不被领情,错在何方?

2016年06月16日 10:27   来源:深圳特区报   

  6月12日下午,成都市崇州、大邑两地相关部门在接到多名“驴友”家属救助电话后,组织了200多人进山搜救未在原定计划时间回家的一队“驴友”。搜救者们在上山时正好碰到下山的“驴友”,原来“驴友”们因为在途中碰到复杂路况而调整旅行路线,耽搁了返回时间。当一名民警教育这群“驴友”时,一名“驴友”反倒质问警方:“我们没有报警,谁让你们上来搜救了!”

  一些“驴友”爱探险,这本来无可非议。但“驴友”不是一个孤立的群体,他们的安危让家人担心、社会关注。当他们未按原定时间回家的时候,公安等部门在家人报警后组织搜救,这其中既体现了公共责任,也蕴涵着无限亲情。认为搜救不该进行的“驴友”,脑袋被“驴”踢了么?作为“驴友”,记得家人的牵挂、感谢搜救人员的辛苦行动,这也是“驴友”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靳越

  “驴友”对搜救应当“领情”,与此同时更应该“领悟”。当“驴友”探险因遇险报警并付出搜救成本后,他们的探险素养、安全意识等被迫不断提高,进而把“驴友”活动导向组织规范、保障严密、安全可控的轨道上来,这样的集体“领悟”,比个体“领情”更有价值。

  就“驴友”救援而言,探索可收费的社会化专业救援队伍,可以逐步尝试和规范起来。当“驴友”或其家人为救援付费后,救援就变成了市场化行为,人们将不必再纠结于“驴友”是否领情。——司马童

  政府积极组织救援,不惜出动200余人的人力资源开展营救,有的“驴友”不但不知感谢反而提出质疑,心理冷漠可想而知。但另一方面,这些被救助者无论领不领情却应该“领罚”。毕竟耗费巨额公共资源是事实,帮助了这些“驴友”安全下山也是事实,属于公众所有的救助资源总不能“白扔”。

  对冒险“驴友”进行处罚,并非无据可查。去年十一黄金周期间,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遭遇暴雨遇险被困。当地政府组织大规模搜救终于将他们救出。据悉,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罚款1000元,开了国内首例,这一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今后对于“驴友”们不当占有和耗费公共救助资源的行为,要依法管理和依法处罚,这对规范室外冒险行为和探险行动有积极的引导意义。——毕晓哲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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