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巨额赔偿应尽快入法落地

2016年05月17日 08:08   来源:经济参考报   李方向

  5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等工作。会议决定,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严重坑害消费者、危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让正品消失于无形。假冒伪劣产品是暴利,嫌疑人被抓住后,所受到处罚和惩罚都与所造成的危害不匹配。

  相信很多人听到总理的这句“惩罚性巨额赔偿”,都会鼓掌喝彩甚至是热血沸腾。可是我国已是法治社会而且正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尤其是对公权来说无法律不可行,也就是说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仅凭总理的一句话是不能成为执法依据的,更何况作为职能部门也不会用这句话去执法。生产假冒伪劣的企业和个人都不是吓大的,只有让他们知道锅是铁打的才会收手。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已经引入惩罚性赔偿理念,但与“巨额”还有不小的差距。落实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和立法机构需要迅速行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融入惩罚性巨额赔偿相关规则,让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长出牙齿、通上电。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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