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11时,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受害者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拿到了嫌疑人滕某的精神病学鉴定结果。该鉴定意见显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5月5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一起极度凶残的杀人案: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20岁的滕某在该校成龙校区的自习室内,将其室友芦海清杀害。被害人身中50余刀,头颈断裂。
这个“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引来强烈反响:一是在时间节点上,校方表示,在入校的新生心理普查中,没发现嫌疑人滕某有异常,学校老师也没有接到滕某监护人关于滕某有心理问题的任何提示。从老师到同学,谁也没有认为滕某有什么不正常,血案发生后,嫌疑人立马就变成了非正常人。二是嫌疑人父母的身份敏感,都在司法监狱系统工作。
如果这个鉴定结论最终被法庭采信,按照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是法律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谁也无法剥夺。
引起大家反应强烈的是,滕某的父母明知滕某患有精神抑郁疾病,但既没有带滕某看过专业的精神病医院和精神科,又对学校刻意隐瞒,这是出于对自己孩子隐私的保护,还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如果说滕某的父母刻意隐瞒,就是为了让自己的孩子杀人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滕某的父母也不公平。因为滕某的父母隐瞒孩子病情,不是个法律问题,而是伦理和道德问题,如果非要向法律方面去靠,既靠不上,也讲不通。将心比心,做父母的,哪个没有护犊之心,谁不想自己的孩子生活得更好,谁愿意让外人知道自己的孩子“精神不正常”?他们说出来,谁敢保证不会遭遇到别人的歧视?不说出来,是否必然就会伤害到别人?他们怎么可能知道曾经两次自杀过的孩子会去伤害人呢?如果一味谴责滕某的父母自私,这对他们来说,也不公平。
当然,悲剧发生了,人们尽可以做事后诸葛,谴责滕某的父母应当预见到滕某作为精神抑郁症患者,有可能会对别人造成危害,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果这么去推的话,也许就超越了人的最起码的认知底线。
悲剧发生了,就事论事本身,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我们要做的是换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就目前来说,不要说高校,但凡高学历人群,有抑郁症倾向的不在少数。也正是如此,许多高校都成立了心理咨询室,心理干预室。对于这个群体该怎么办,我们现在都是知道哪里发生了一个什么事情后,才开始谈论“又是抑郁症惹的祸”。祸出来后,指责学生,指责家长,各种指责都出来了。
从常理上,群体生活发生矛盾的事是常有的。这起血案的起因,也是普通争吵,但由于滕某有病,受害人又不太清楚,于是就引发了命案。由小吵引发命案,不仅仅是他个人的事情,很可能就是社会的关怀机制出了问题,我们该如何去关怀这样一群体。
如果讲大一点,高校可以在新生体检时,设置这样一个科目。设置这个科目不是把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学生给拒之门外,而是发现有这种情况时,该怎样及时地预防、引导和控制。抑郁症是个群体,抑郁症群体是个事实,这个事情不能平时掩着盖着,结果等事情发生之后,才觉得这是个事情。
像泰国,过去对青少年的早孕多发现象一直是掩着盖着,但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性传播疾病感染者人数在不断升高。今年情人节前,泰国全国开展“套套宣传”活动,鼓励青少年不要为使用安全套感到羞耻。通过宣传,大家已经不再把正常的生理现象与肮脏联系起来。同样,有些事情,特别是类似像精神疾病的事情,并不是说掩着盖着就有利于个人或者有利于社会。我们有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用硬性的、强制性的条款来保障隐私,保障治疗权,但这并没有被大家认真去对待,这样的法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所以对于如何关爱抑郁疾病这个群体,如何防微杜渐,不再发生或者减少发生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事情,才是我们需要认真考虑和对待的事情。
悲剧发生了,如果能够从这个悲剧中得到反思,这是功德无量的事情。事实上,中国法治和社会的发展,正是由许多血的案例来推动的:芜湖的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乙肝歧视案,无论是什么理由,什么原因,毕竟是维护了乙肝携带者群体的利益;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警方收容后在中转站被殴打致死案,促使实行21年之久的中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内蒙的呼格吉勒图案,著名法学家江平亲自为呼格吉勒图撰写墓志铭: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这些案例,无不是以沉重的代价推动着中国社会和法治进程的变革和与进步。
事情发生后,追责是肯定的,但一味定位在追责上,不是法治本身所要期望的。同样道理,这个事情发生了,肯定是个悲剧,悲剧发生以后,如果通过这个悲剧能从制度保障层面来反思这个问题,让人们关注到身体上创痛是疾患,精神上的创痛也是疾患,使得大学生能够健康成长,未尝不是一个好事情。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