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安乐死”想简单了

2016年03月12日 09:40   来源:红网   知风

  3月1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省代表团召开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分组讨论时,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3月11日荆楚网)

  首先,笔者赞同全国人大代表李培根的建议,但是,可以肯定这暂时还属于一个良好的愿望,不可能在短时期内立法。因为,按照目前的社会状况,还不具备考虑“安乐死”立法的现实基础。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而后者尽管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也是对剥夺生命的主动。这个“生杀大权”本来只有法律拥有,而“下放”到相关医疗机构,毕竟兹事体大。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尚且还有“错杀”,那么,在不断提高的医疗水平下,这个“漏洞”可能更大。

  这当然已经在假设所有程序正当的情况下,担心对“无法救治”的误判。如果细化到各种具体的情形,“安乐死”既可能成为病人逃避痛苦,为家人减轻负担的“自我牺牲”,也可能成为病人家属逃避责任,不堪经济负担的借口。更可能在涉及纠纷的医疗急救中,因利益的牵扯而放弃最后的努力。

  从道理上讲,“安乐死”可以让无法救治的病人死的没有痛苦,死的有尊严。但在对“无法救治”的判定,在不同的医疗条件和资质下,结论不可能是一致的,其中还不包括可能出现的生命奇迹。而病人对生的希望和死的恐惧也并不同。这也使得对病人的“意愿”,缺乏客观的认定标准。换句话说,病人如果对“安乐死”有意愿,其中有没有“水分”,只有在其具备充分的继续治疗的条件下,才能认定这种意愿的真实性。

  即使在没有“安乐死”的现实情况下,既存在由于没有经济能力而放弃治疗的现象,也发生过病人丧失意志而自寻短见的悲剧。一旦“安乐死”立法,上述的各种因素,都可能会堂而皇之寻求这项“法律保护”。最令人担心的是,“安乐死”不是让真正“该死”的死的没有痛苦,死的有尊严,而是让那些只是被医院判了“死刑”,又缺乏等待奇迹出现的经济能力的,或者本人还不想死,在法律允许和家属的劝说下,合法地走向了死亡。

  综上所述,“安乐死”这项本身体现人类文明的建议,还缺乏与之密切相关的现实条件。首先,必须具备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下,对生命的认识和纯粹的敬畏,而不是受制于物质条件对病魔的妥协;其次,要建立不亚于司法机关的统一医疗鉴定部门,对“无法救治的病人”作出权威的可靠的认证;再则,必须对实施“安乐死”的范围,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以防变相的自杀或谋害。

  而笔者想再次强调的是,在看病难、看病贵,以及贫富二级分化的社会现实下,因客观原因而不想继续治疗的重病患者也不是极少数,在生活压力下的“久病无孝子”也在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无疑成为这些人想“脱离苦海”的法律依据。因此,别把“安乐死”想简单了。以钻法律空子满足一己私利的不良现象并不少见,如果有人钻“安乐死”的法律空子,损害的就是无法挽回的生命。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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