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心酸路:父母含泪求医生“安乐死”孩子被拒

2015年01月28日 07:28   来源:广州日报   

  近日,两则新闻因司法与伦理的困局而引起公众极大关注。一是父母想结束一岁多孩子的痛苦,申请安乐死被拒绝;二是白血病患者陆勇为上千病友代购药物,以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抓。情与法相冲突,我们该何去何从?

  谭敏:至情至理 侃侃而谈 唐金凤:金玉良言 不平则鸣 王睿:长得漂亮 唱得响亮

  法不容情 法亦有情

  法律刚性 执法人性

  唐金凤:白血病患者“代购”廉价药,目的为减轻病友痛苦;父母含泪求医生“安乐死”,也是为了让孩子少遭罪。两案例善意满满、动机纯粹,却未能收获温情结局,令人喟叹之余,折射了现实医疗制度和临终关怀方面的局限或不足。老百姓“望药兴叹”的背后,是医保瓶颈之困;安乐死难以落地的现实,凸显了当前医疗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局限性。

  须承认的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医疗、法律制度层面确实尚不健全,不少老百姓身陷吃药贵、买药难的困境,而立法层面的滞后又堵死了“仿制药”这条本可给患者带来希望的大门;从价值判断,安乐死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要上升到立法层面,又与我国当前医疗条件和社会环境不符。其实,在社会剧烈转型的大背景下,相关保障和制度配套跟不上社会发展节奏的现象并不少见,类似的情与法冲突也还会再出现,甚至会换一种姿态、变一种形式涌现。

  王睿:情是绕指柔,法是百炼钢,古今中外皆然。类似情与法的冲突由来已久。2007年,美国一对夫妇的幼女患有先天性脑疾,为避免她长大后面临更多生理上的麻烦,这对可怜的父母只好“适时地冻结”了他们的女儿,使她成为不再成长的“枕头天使”,但他们的做法引起巨大争议。当初为小女孩实施手术的医院更触犯了华盛顿州的法律,事件一直到现在还被学界当作经典案例来讨论。而我国古人早在数千年前,已经明白司法和人情的直接关系。敦煌出土的唐代初年的判词中已有“论法法不可容,论情情实难恕”的惯用语。而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揆之法意、揆之人情”、“于法意人情”、“揆之条法、酌之人情”之类的词句不胜枚举。由此可见,情与法的矛盾,历史悠久,一直难以调和。

  谭敏:虽然古往今来无数案例证明着法与情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但现实中,情与法之间不仅仅只有冲突,也相互交融。许多司法原则就体现出了法中有情,比如,亲亲相隐,对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的,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这个原则就体现出了法律对人类最基本的情感——亲情的尊重和理解。而且,在执法过程中,法律也并非冰冷,哪怕罪大恶极的犯人,也保障和尊重其基本的权利,给予必要的人性关怀。从这个角度上说,法中有情,法能容情。

  法律刚性 执法人性

  唐金凤:两个案例曝光后,社会反响热烈,不少人痛陈“未能灵活执行”的法律条款,把僵化、死板的帽子扣在法律法规身上。但话说回来,法律条文、规章制度的出炉并非儿戏,其颁布程序极其严格,且多建立在实践、试点基础之上。就拿这两个案例来说,药价虚高却不通过药品强行仿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药品研发的知识产权,激励药企研发、生产更多好药妙药,从而保障更多民众的健康安全;至于安乐死,从1994年开始至今,基本上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交“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但至今仍迟迟未予立法,原因很简单:在医保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因无钱医治而不得不放弃治疗而等死的现象不在少数,一旦法律允许安乐死,负面效果不堪设想。

  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司法公正是第一要义。我们应该维护“代表着多数人利益”的司法准则,让其根植于公民的内心,情让路于法。

  王睿:法律的框架固然需要遵守,但法律不外乎人情。作为有血有肉的个体,需要有一颗柔软的心来调和情与法。就拿陆勇一案来说,在现行的医疗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陆勇代购、销售假药显然是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但是从人情的角度来看,尤其是当前进口药物畸贵,国产药又尚且空白或者药效不到位的情况下,陆勇的行为实实在在地挽救了不少危在旦夕的生命,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正面的能量?因此,我们的司法能否就每个不一样的案例进行区别对待,体现法律的正义。

  谭敏:法律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利器,可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情与法却是一门精巧的艺术。尤其中国现阶段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体制各方面都在进行深刻变革,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使传统的价值观受到极大挑战,各种社会价值观的碰撞和冲突凸显,贫富分化,社会矛盾集聚,在这种情况下,情与法之间也更容易陷入不易调和的现实困境。

  善治之路 尊重人性

  唐金凤:我们常说“法不容情”,法、理、情真的不能融合或统一吗?国外的一些司法实践却给出了否定答案。如印度早早通过药品强行仿制立法,非但没有扰乱药品研发市场,反而对早已凌乱的仿制药市场进行了整肃,降低了研发费用或专利使用费;也有像荷兰和比利时这样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都是基于完善的医疗保障、救治配套以及“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等规定之上。

  法理并非天然冷血或无情,只是其修改或调整确实需要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成熟的条件。

  谭敏:从国外的案例不难看出,法律条文并不是静止不变的,许多法律条文也是历经了多次的修改与补充。比如,现行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此前也走过了很长的一段路。法律是一种能反映全体国民意志和社会文化习俗的行为规范。当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法律也会适时做出调整。说到底,法治的终极关怀在于尊重人性,法与情之间的融合也在于尊重民情。

  从这个角度上看,陆勇式的法理困境,患儿父母的心酸之举,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更是对现实的追问。陆勇背后是一群一药难求的白血病患者,天下也没有想置孩子于死地的父母,重视他们的现实需求,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医疗和社会保障,才能为解决法理与伦理的冲突提供一条善治出路。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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