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身亡留党费 安乐死何时合法化?(图)

2016年01月06日 13:52   来源:东方网   毛开云

  1月3日,河南信阳市盐业管理局财务科副科长黄鸿雁从办公楼6楼跳下,当场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警方在黄鸿雁家中发现遗书。遗书大意为其多年来对单位尽职尽责,未给单位带来麻烦。因为常年多病,消极弃世。此外,在自杀前,黄鸿雁留下了500元党费。(1月5日《大河报》)

  53岁的黄鸿雁不堪病魔折磨跳楼身亡,令人痛心惋惜;而在自杀前留下500元党费,更是令人动容。跳楼身亡留党费,让人不得不思考一个现实问题:“安乐死”何时合法化?

  2012年11月17日新华网报道,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之后,彭水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

  相比重庆这位母亲,黄鸿雁之死更加凄惨,居然要用跳楼的方式结束生命。其实,人固有一死,“安乐死”何尝不是一种死法?社会普遍认为,“安乐死”至少有四大好处,有利于节约稀缺的医疗资源、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减轻患者痛苦及其家人的经济负担。放眼世界,不少国家已经让“安乐死”合法化,比如荷兰、比利时。中国是否应该适时让“安乐死”也合法化?

  “安乐死”的立法之路,中国进行过多次尝试:1988年,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我国定义的“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为了“幸福”,为了“无痛苦”,提前结束本已垂危的生命、安乐地死去,有啥不可?

  天大地大,生命最大。黄鸿雁和重庆这位母亲或许远远未到“安乐死”的时候,但是,在患者、家属和医生等几方面都认可“安乐死”的前提下,我国法律是否也要与时俱进?“安乐死”的实质,说到底也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中国到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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