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问题比腐败危害更甚

2016年01月20日 07:36   来源:中国网   李海青

  在现代社会中,从理念上讲,相对于各利益群体而言,公共权力应该是一种自主而独立的力量,其所代表的利益应具有公共性,与社会上各种形式的特殊利益相对脱离。用我们党的政治术语讲,就是应“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公共权力应免受特殊利益群体或集团的干扰,更应避免自身形成特殊的利益群体乃至集团。由于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与公共性,所以在现代社会中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而只能依靠税收维持正常运转。

  但是,在社会的急剧转型期,在缺乏有效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公共权力的行为往往脱离其公共职能而出现市场化、企业化现象,甚至成为寻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利益群体。由于公共权力能够制定政策乃至立法,所以,在狭隘群体利益的驱使下,就可能出现群体利益政策化甚至法律化的情况。与公共权力功能的畸变相伴随的是其自主性的降低与公共职能的削弱。前者主要体现在社会利益群体或集团不正当地影响公共权力决策,后者则表现为社会政策的缺乏、民生领域的凋敝、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的恶化。

  事实表明,在我国改革进程中,掌控权力资本的某些群体及其成员已经不合理地介入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分割中来,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为个人或小集体谋求私利,进而造成了各种各样的腐败,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既得利益群体。虽然我国改革是由公共权力主导与推动的,公共权力对于社会利益分割的介入具有不可避免性,但这种介入毕竟还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过度的介入极有可能使得公共权力本身沦为一个纯粹的牟利主体,从而激化社会的利益矛盾。

  就我国的改革进程而言,公共权力对于社会利益分割的这种过度介入,在上一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速度与力度均大为加强。这并不是说在此以前就不存在这一现象,众所周知,在上一世纪80年代就存在严重的官倒等问题,但此类问题象只是发生在经济生活的某些领域且为当时的社会所批判,而公共权力对经济领域的放权让利是当时的共识性思路。

  但市场经济体制开始确立以后,情况则有所变化。市场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极大地盘活与增进了社会的利益资源总量,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由于经济发展的政绩观,公共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市场主体,相当程度地介入到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与利益分割中来。由于这种介入的广泛性与深度,整个经济社会领域也逐渐形成了与之相应的体制机制。并且,这种介入以及相应的体制机制的形成与确立在“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理念宣传下似乎具有了某种正当性,为各级公共权力机关所实际认可,整个社会似乎也默认了这样一种状况。这种渗透与介入虽然确实推动了中国经济在速度与数量上的飞速发展,但却也隐含着极大的问题与风险。

  实际上,也正是在市场体制确立与发展以后,改革中权力行为的不规范性愈益突出。这种不规范性一方面表现为越来越严重的贪污腐败问题,另一方面表现为越来越明显的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问题。腐败问题与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问题虽然都是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的表现,有着共同之处与紧密联系,但两者仍存在性质的差别。

  腐败在任何一个现代文明国家都属于制度严禁的违法行为,而既得利益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依附于既存制度,借助于现行的体制机制谋利;贪污腐败主要表现为个体行为,而既得利益群体则是群体化的行为,是批量性的部分质变;由于非法,腐败通常都是隐蔽的,而既得利益群体所采取的基本属于公开或打擦边球的方式,“合法”地以某种似乎冠冕堂皇的理由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正由于此,人们往往对腐败更为关注,批判、打击力量更大,而对既得利益群体则往往认识模糊,遏制力度相对较弱。

  实际上,由于既得利益群体涉及整个制度机制,其危害在某种程度上更深、更具全局性、更持久,治理起来也更为棘手。利益群体本身是一个中性的范畴,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各种各样利益群体的存在也是一种常态,但我们在此所论的既得利益群体指的是通过不规范、不公正、不合理的方式先于其他阶层或群体获取大量利益,并具有某种程度的共同利益意识与一致维利倾向的特殊群体。当前中国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是在改革进程中逐渐形成的。

  其一,我们的改革是渐进式的,换言之,是分阶段、分步骤、分层次地对原有的体制机制或制度政策进行调整与革新的。这种改革方式特别容易在改革进程中形成各种既得利益群体。由于改革的渐进性与非均衡性,必然是增量改革在先,存量改革在后,易的改革在先,难的改革在后,这必然使得体制核心处与关键领域的改革迟滞,而这种迟滞也就意味着改革没有根本触动与核心处及关键领域相应的群体或阶层的既得利益。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在资源配置中占据政策或体制优势的群体作为既得利益者往往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阻力,他们规避改革风险,转嫁改革成本,只想获取改革收益。没有敢啃硬骨头的勇气与智慧,不有效遏制既得利益群体的膨胀并使各群体合理分摊改革成本、共担改革代价、共享改革收益,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转型阶段的利益冲突,有效整合社会利益关系。

  其二,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社会力量的相对弱小使得对公共权力实质性、有效的监督制约难以形成。

  其三,市场机制的引入,尤其是公共权力作为主体对于经济活动的大量介入,使得公共权力所掌控的资源与机会大量增加,收益也大为增加。由于改革迟滞,核心处及关键领域的既得利益本来就没有有效打破,而现在通过干预经济公共权力又获得了新的利益。由于这一新的利益总量巨大,既可与政绩挂钩,还可借机谋求个体与小群体私利,所以,一旦获得再想排除自然难度极大,而一旦难以排除,就会形成新的既得利益。这样,原有的既得利益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既得利益两相叠加,掌控权力资本的某些群体及其成员必然会形成强大的既得利益群体。

  概言之,对于大大小小的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而言,其形成的要素基本有五:一是大量的既得利益,二是利益追求的狭隘性,三是牟利方式的不规范性,四是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意识,五是一定程度的一致维利倾向。

  当然,这种一致的维利倾向并不意味着既得利益群体已经形成为一个明确的组织集团,而是表明其可能具有某种程度的组织性、群体化行为能力。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作为一个明确的独立组织集团而活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都不可能以公开的另立组织的方式脱离权力系统而存在与行为,这既不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权力系统所允许,既得利益群体也没有必要通过这种方式来谋求利益,对他们而言,不显山不露水地依附于体制是最可靠最保险的,即使在某种程度上显山露水也以不脱离现行体制为宜,因为只有如此才能运用现行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

  脱离现行政治系统与体制,公开地组成小集团意味着其将无法顺理成章地再运用既有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私,除非其想推翻现政权取而代之。即使苏联既得利益群体的发展使其亡党亡国,但在苏联解体以前绝大部分时间内其也没有公然公开地在政治权力内部另立组织,宣称自己另有利益。当然,不存在明确的组织形式并不意味着没有某种程度的组织化、群体化行为能力。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地位、共同的前景,往往使得公共权力内部的某些群体或个人形成命运的共同体,这一命运共同体为维护既得利益,在面临外部的压力与限制时,往往会不约而同甚至通过某种沟通采取一致的态度与行为,对于不利于己的措施或拖延、或抵制。

  此外,由于他们在公共权力内部,信息获得方面具有自然的优势,这更便利了他们的集体行动。所谓维利行为的一致性,涵义正在于此。所以,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可以说是介于自为的正式组织和自在的社会阶层之间的一种特殊群体,在一定条件下,其可能会显现出某种程度的非正式的组织性,具有某种程度的群体化行为能力。

  具备以上五点,就可以说已然存在一个官僚性的既得利益群体。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的存在并不是说每一个公职人员都涵括在这一群体之内,其主要是由在各级权力系统中握有较大或相当权力与能量、并且有资本与机会为个人及小集体谋私的党政官员构成,这是其主体与核心部分。

  当然,以上分析的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形成的这五个要素本身还有一个程度的问题:既得利益的数量程度、利益追求的狭隘性程度、牟利方式的不规范性程度、利益意识的共同性程度、维利行为的一致性程度等,所以利益群体本身也存在一个发展程度的问题。

  那么,现阶段改革进程中中国的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发展到何种程度呢?由于这一问题极为敏感,同时研究者也有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在此问题上可谓聚讼纷纭。综合学界各种观点,基于自己的观察研究,笔者认为,中国既得利益群体发育的时间还相对比较短,而且党和国家也一直在积极治理,现阶段的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总体来说还没有发展到一个较为僵化乃至基本定型的程度,尚未发展到具有十分强大、一致的维利行为而日益不可控的地步,党和国家的权威对其还具有较强的震慑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平等、为民的理念对其还具有较强的震慑力,社会大众的强烈批判对其还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当前的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总体而言主要还处在局部,虽然从单位、部门到地区、系统,并不少见,但大多处在既得利益的维护层次,对于利益的进一步扩张尚有所顾忌。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如果监督制约不进一步加强,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就仍会存在升级、蔓延的趋势。如果这种升级、蔓延的趋势得不到及时有效遏制而任由其发展,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日益坐大,能量越来越积聚,共同体意识越来越强,群体性行为能力越来越强,维利行为越来越统一、一致,谋利行为越来越肆无忌惮、越来越不规范,既得利益群体就会进一步发展为更难治理的既得利益集团。

  而如果既得利益集团形成,那就意味着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组织在公共权力内部已经实际形成与存在了,尽管这个组织是非正式的,一般不会公开化——除非像苏联解体前夕的既得利益集团那样要推翻现存制度。这种独立的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组织是否实际形成和存在是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与官僚性既得利益集团的区别所在。苏联之所以解体,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这种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团越来越具有全局性而最终失控。

  综合各方面因素,我们对于中国现阶段官僚性既得利益群体的发展程度既不能过分夸大,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可以说目前正处在一个可治理的关键阶段。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治理力度是现阶段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社会利益整合的迫切要求。

  (李海青,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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