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如今,《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时,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组织探险未备案,最高可罚2万元。(11月18日《华商报》)
野外探险中,不仅当事者要不打无准备之仗,其身后的社会,当然也要做好对公众活动的支持与救援工作。可驴友探险过于随意,使得其所去所踪盲目性很大。一旦发生不测,当事驴友或连自己所处位置都弄不清楚,更何况一无所知的外界社会。
因此,为规范驴友探险,不致造成“险中险”,通过立法形式,让“备案制”常态化,这将有利于探险活动的规范,减少不测险情的剧增。一旦出现问题,通过备案材料中的联系方式、人员情况、预备到达区域、路线、时间等,就能高效地找到失联者的信息,这将给救险抢到宝贵时间。
或有人认为,此类民间日常活动备案,政府与法规是否管得太宽,是否给群体活动带来不便。其实,“备案制”并非“审批制”,其方式较为灵活,也极为方便实施。现在有了网络,驴友探险前,在网上只需举手之劳,就可实现电子报备。
也有人认为,此举有限制公民自由之嫌。事实上,自由从来都有一定边界,探险带来的可能危险,涉及群体性和社会性,更可能带来后续难测之险与危害,所以,不能让个别人的自由,有违重大生命安全和社会利益。对野外探险进行必要管控,通过备案及处罚等方式,起到预防、警醒与惩戒之效,显然既现实又必要。
当然,驴友探险“备案制”,也不能一“备”了之,就无人过问了,甚至其成了某些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脱责的“预备”借口。当有驴友报备后,就应有相关人员进行查看、评估、归档与处理,对其中存在问题或有重大风险的报备案,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忠告,必要时要依法制止不当探险活动的发生。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