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7.6万判十年”,屈不屈?

2015年07月06日 07:18   来源:红网   薛家明

  为两家医院在医保审批、恢复上“打招呼”,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何宝林拿到了17.6万元感谢费,可就是因为这些钱,年过六旬的他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宝鸡脑血管病医院院长李某在证言中称,2012年春节后,他担心医保结算业务查出问题,两次拿着钱找何宝林帮忙,都被拒绝。“当时何宝林说,如果有心的话,等其退休以后需要时帮助一下。”(7月5日《华商报》)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何宝林被判10年一点都不冤。我国《刑法》386条和383条明确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何宝林累积收受17.6万元“感谢费”,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属于按最下限判处。对何宝林而言,这个判决已是其能争取到的最宽大的处理。

  当然,目前舆论场上也有声音为何宝林叫屈。这种委屈主要是横向比较而来。2005年,中共重庆市委原宣传部部长张宗海收受他人人民币300万元,获刑15年;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13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以“雅贿”闻名的安徽原副省长倪发科,收受字画、玉石、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且有580万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刑17年。何宝林的受贿金额远小于以上贪官,在量刑上却相差不大,显然有点不划算。

  需要注意的是,何宝林曾两次拒绝“帮忙”,并表示“等退休了你再扶贫”。这说明在心理上,何宝林一直在受贿与拒贿之间纠结、徘徊。事实上,这是很多贪官初次面对诱惑时的普遍心态——有贼心没贼胆。而为何突破这个心理门槛之后,官员却能贪得无厌,甚至做到台上反腐败,台下却大肆索贿的程度呢?官员突破不敢腐的门槛后,心理上变得无所畏惧是一个因素。

  更重要的是,第一次受贿后贪官已无法回头。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什么情况下,适用无期徒刑、死刑,却无量化标准,只是以“情节特别严重”概括。这意味着,几乎只要接受贿赂,就达到判刑标准,而且贪得越多,反而越有“从轻发落”的空间。试想,受贿17.6万元被判10年与受贿1300万元被判17年,哪个合算呢?这造成,许多官员一旦跨过受贿的门槛,就一直贪下去绝不回头。

  初次面对诱惑“有心无力”,甚至希望日后报答,而跨过受贿门槛之后“无所畏惧”,也折射出法律的短板。舆论为何宝林叫屈,也并非是同情何宝林,而是在对法律的短板拍砖。试想,若是明确死刑、无期徒刑的具体量刑标准,贪官们还会受贿时无所畏惧么?因此,有关方面应该读懂为何宝林叫屈的弦外之音,尽快堵上这法律漏洞。如此既能弥合舆论对“受贿相差千万,量刑相差无几”的不满之声,也能给突破受贿门槛的官员持续带来压力,何乐而不为呢?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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