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狮被抓:职业打假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2015年07月02日 07:28   来源:法制日报   乔子轩

  尽管如此,食品打假也不能任性,打假人必须心中有法律责任和法律戒尺,始终在法律红线内打假,否则就会付出沉重代价

  自诩为“食品安全与环保卫士”的董金狮被抓了。6月29日,公安部在其主办的“2015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保护论坛”上,通报了2014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侦破食药案件情况,提到“国际食品包装协会负责人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其中的“董某某”指的正是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7月1日《新京报》)。

  曾几何时,董金狮依靠食品打假声名鹊起,孰料成于斯也败于斯,走到最后却因食品敲诈勒索案沦为被告人,董金狮人生角色的360度大转弯确实令人唏嘘感叹,但必须要清楚的是,抓捕这名昔日的所谓“食品安全与环保卫士”,不是法律禁止打假,而是告诫人们食品打假不能逾越法治边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了呵护“舌尖上的安全”,不管食品打假人的身份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只要依法打假就不会有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即便打假人身份是职业打假人,司法层面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更何况,董金狮曾表示自己并非专职搞打假的。

  尽管如此,食品打假也不能任性,打假人必须心中有法律责任和法律戒尺,且始终在法律红线内打假,否则就会付出沉重代价。其实,2009年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已划出了打假赔偿的边界,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面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打假人并不能自恃握有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把柄,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漫天索赔,而应以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为界。

  即将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不仅对赔偿金额进一步细化,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而且明确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所以,今后打假人以食品包装或标签问题找茬索取赔偿,是不受食品安全法支持的,不得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为由索赔就是今后打假的法律范围边界。

  如果打假人率性而为,以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把柄加以要挟,强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放弃自身权利,其原本正当的打假之举就成为触法犯权的恶行,乃至滑入犯罪的泥潭。按照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敲诈勒索罪入罪门槛并不高。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当前,董金狮案正在审理当中,详细案情尚未披露,不过可以断定的是,董金狮打假必然越界了。期望打假人能以此为戒,守住法律底线,这既是为了食品安全,也是为了自身安全。

  利益左右专家

  当金钱利益左右了食品专家的观点表达,所谓食品专家已经不再是为民众提供有益意见或建议的那个“好人”,而是成为了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如果食品专家选择为利益代言,成为了金钱的奴隶,那么他提供的观点和信息将失去参考价值,并误导民众的食品安全和营养保健等观念。这种混淆民众视听的无良行径,必须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

  北京 侯坤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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