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国资委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效益下降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必须下降。据了解,今年2月9日,国资委就曾发布通知称,若央企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6月4日《京华时报》)
众所周知,央企经营和管理的是国有资产,掌握着公共优质资源,并享受着诸多的优惠政策和特殊的政府补贴。特别是,央企职工尤其是高管的工资待遇,原本就高得离谱,而且“旱涝保收”,几乎不受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甚至出现了“越亏损工资越高”的倒挂现象。如此语境下,国资委出台央企增收节支规定,要求“效益下降工资总额必须下降”,也是“限薪”的一项举措。
然而,央企“限薪”,仅是增收节支的一个方面。央企高管“限薪”之后,实现了内部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普通员工是欢迎的,社会也是肯定的。然而,限薪只限制了央企高管的工资,对于工资之外的灰色收入,甚至是非法收入,并无约束力,而这恰恰是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国家审计署去年发布的报告显示,中石油等7家央企违规超提或超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11.61亿元,揭开了央企高管“隐形腐败”的冰山一角。试想,不除“隐形腐败”,央企增收节支从何谈起?
可见,央企增收节支不应止于“双降”。一方面,应进一步推进央企薪酬制度改革,逐步构建起薪酬增长与经济效益、业绩考核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薪酬水平和结构日趋合理;另一方面,要提高问责力度,对央企高管的考核要精细化多元化,对央企高管的收入,要进行常态化的监控,铲除滋生“隐形腐败”的灰色地带。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