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河长”有职更应有责

2015年04月16日 07:32   来源:羊城晚报   牛日成

  14日报载,针对黑臭河涌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的局面,广州市政府决定成立污水治理联席会议制度与“治水办”,实行“周报月协调”制度。最受关注的是,将公布51条河涌的“河长”,将治理主要目标、工作任务纳入“河长”政绩考核。

  “河长”这一无“含金量”的非官衔之名,在广州说新鲜其实已不新鲜。2013年广州就提出实行河涌治理“河长”制,表述为由各区行政首长对辖区内河涌治理、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负总责,把生态水城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定期督办,每月通报工程进度,每年年底考核,推进不力的全市通报并追究责任。照此说,“河长”要啃治水这块硬骨头,不好当,还有被问责甚至被摘乌纱帽的风险。

  不过,“河长”制有了,但实施起来却几无存在感。广州继那场“一天一个亿”治水之后,去年又部署推进生态水城建设,对全市51条河涌展开新一轮治理。市政府与各区、市水投集团等签订2014年至2016年任务书,明确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任务,各区及水投集团主要负责人作为“河长”将被问责。但现状是,治水整体进度“大概滞后半年左右”,且多条河涌水质还处劣Ⅴ类,却不见有人被问责。仅凭主要原因是“受到资金和用地制约”,是否就足以将“河长”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此次治污再提各级行政首长任“河长”,要亲自抓亲自管,守土有责,但相关考核标准仍不见影,“正在制定中”。按市水务局的说法,河在谁的地盘,谁就是“河长”,现在是村、镇、街、区四级河长制,有交叉的市领导当“河长”。同时又称,向社会公布“河长”主要是为了明确职责、工程任务和目标。这就难免让人不敢乐观:如果仅是将“河长”的大名与目标等广而告之,而无具体问责措施,其意义必然大打折扣。

  广州河涌治理的重要性与关注度,不言而喻。“河长”不是官衔,却有义不容辞之责。公众或不怎么关心“河长”尊姓大名,但肯定关注“河长”干不好该当何“罪”。说穿了,给区长镇长们封“河长”,就是圈定河涌治理的具体责任人。要“河长”守土有责,就是有职更应有责,而非徒有虚名。具体说,就是不能只论功行赏,有过却忽略不计,不加追责,官位安然无恙。如果做到“河长”治污有功则嘉奖,治污不力则引咎辞职或革职处置,那才是真正的职责明晰,奖罚分明。

  基于广州上一轮大规模治水相配套监督问责制缺失的教训,“河长”制无疑具有补缺的作用。由此,公众有理由期待“河长”政绩的考核细则尽快出台,且与相关任务、目标对应的考核办法、责任追究、信息公开等措施越全面越具体越好。如此,才利于社会监督,避免所谓“追究责任”仅限于“内部通报”之类的 “问责”,从而取信于民。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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