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狗是人类的朋友,养狗水平反映文明水平”。上世纪末,笔者曾家庭游欧洲八国,感觉那里城市街上,人少、车多、牵狗人多。想不到如今,上海的街上,人没少,私家车多,牵狗人也多了。据称,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居民养犬数只有4.5万条,现养犬数激增,是那时的10余倍。狗多了,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矛盾和纠纷,亦算是都市一种“烦恼”。1993年政府颁布《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规章,2011年2月23日人大通过《上海养犬管理条例》,力图以法规法纪来调节这方面的矛盾。
笔者因所任的职务,参与此法规的审议。为何养犬人这么多,登记的只有14万户、占少数?我们分析,关键之一是养狗登记的“门槛”太高(中心城区居民养犬每年须缴纳管理费2000元方能获“狗证”),于是,经多方面沟通协调,都降低到500元。还有的关键条款则是养犬者对犬的控制,包括所养犬须接种狂犬病防疫针、犬粪处理、牵犬绳长短、大犬的嘴罩配备、某些公共空间的避犬禁犬规定等。法规审议过程,立法者相当细致、认真,条条推敲斟酌,有的则有提议博弈,法规审议也到社区召开听证会。
这一法规审议通过实属不易。实施一年半后,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执法检查。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报告指出,狂犬病免疫接种犬只同比增加187%,养犬登记证数增加90%。全市犬只伤人事件较《条例》实施前一年减少1900余起,犬吠扰民、不束牵引带遛狗、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等现象明显减少。作为立法者,有点成就感。
但据有关数字反映,此法规的实施到如今,不文明养犬现象有“反弹”:截止到2014年11月,本市登记犬公153936条,比2012年7月的数据(26万多条)明显下降。其他条款的执行也有不少“走样”的情况。
徒法不足以自行。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法律法规法纪有着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和警示作用,但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离开了执法必严,若违反了法纪也没有什么处罚,不良之风就会反弹。笔者目睹有“自动伸缩犬绳”招摇于市,问及牵犬者,他说:“有买的,两种规格,一种是最长五米,一种是3米”,我愕然。因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牵犬绳为2米”(便于控制),其实还有无牵犬绳的,问及,他答道,“我的狗狗乖着呢,你别怕,它听我指挥”,这,难道去报案?向谁报?谁来执法?还有如犬粪便的处理,有的还行,有的则并不在乎,弄脏了环境。可以说,养犬管理条例几乎成了一个“稻草人”。看来法规实施离不开养犬人的自觉。
以小见大,想到了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笔者以为,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立法工作的更为有效、政府行政的“权力制约”更为实在、司法公正能得到执行和保证之外,就需要执政党率先守法、保证执法,需要全社会懂法、守法、护法。然后,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
倘若法治是“他律”的话,德治就是“自律”。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状态,它的要义在于制度,也就是一种以“制度形式写下来的规矩”,具有刚性的约束作用。德治是公民的自己对自己的道德约束,是“习惯形成的不成文规矩”。这两者是相互促进、强化的。法律法规是社会道德的底线,违反了法规,即对他人的损害是明显的,由此法规实施促进着道德进步;道德则有着教化作用,道德滋养着法治意识,离开了道德,法不能自行。尤其是,随着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社会领域的立法执法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而社会领域的法规实施与公德的践行联系紧密,如笔者对养犬管理条例个案的实施情况解析,就有这方面道理,还有如控烟条例、环境保护方面的条例等的执行,都需要法治与德治“携手同行“。在这方面,我们须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