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不乏新亮点,其中,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规定,无疑更值得期待。
这部被称为广东“史上最严”的环保条例特别新增如上规定,据称是吸纳了审议期间专家论证会的有关意见,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要求。从这点看,广东环保条例恰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与措施相适应。
从现实看,以法律明确地方领导干部须终身担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有其针对性。在主政一方的地方官员中,除了某些“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者之外,也不乏急于树政绩往上爬的冲动者。当评价官员政绩GDP“显绩”放首位,环保“潜绩”忽略不计,生态保护、污染治理、水源保护、节能减排等之于某些官员就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为了GDP,哪怕是“黑色GDP”也自愿“藏污纳垢”,毫不吝啬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一些官员在位时地方“到处冒烟”,一派“繁荣昌盛”,走时则留下一屁股“环保债”,教训已十分深刻。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主政者以“发展经济”“造福一方”之名,一上任就“大干快上”,只要是项目投资就无任欢迎,环评走过场、忽悠百姓,纵容、袒护污染企业违法排污,甚至对群众反复投诉的“纳税大户”环境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一些地方发生血铅超标、河流变“黑河”“红河”等环境严重污染事件,无不是因此而起。加之地方财政在环境保护方面投入可有可无,最终是绿水青山、蓝天白云让位于污水横流、乌烟瘴气。
不难看出,除了对环境安全责任主体的排污者违法行为实施“按日加罚”等严厉措施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固然重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以破解跨行政区划污染案件审理的障碍也有必要,落实官员任期与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以及对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实施引咎辞职也不可或缺,但都无法替代领导干部责任终身追究制。正如刑事案件审判实行“法官终身责任制”被寄望最大限度地避免制造冤假错案一样,落实官员对环保损害责任的终身追究制,也可望有助于抑制一些官员放任、制造地方生态环境破坏之后还“官运亨通”的“潇洒”,倒逼官员在位时不敢懈怠应担负环保责任。
毫无疑问,再好的法律,其效力也必然要系于执行力。即便法律上确定了官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终身追究制,但在对官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定性和责任明确等方面,毕竟不像贪污受贿、买官卖官那样有事、有人、有数为证,而是相对比较抽象,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出现官员政绩“一俊遮百丑”、环保责任可大可小或可有可无的问题。不少领域的官员责任追究往往落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窠臼,这应值得注意。
因而,要使具有创新意识的法律条文真正发挥其震慑力,必须要有相关制度设置的配套。诸如: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如何科学设置,官员主政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如何制订,官员责任追究涉及面及其惩罚力度如何,民意在其中应占据多大的分量,对官员责任追究如何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以接受社会监督……只有梳理清楚并对细节进行周全设置,做到一环扣一环,官员环保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才不会虚设。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