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不立案”潜规则为何难破除?

2014年12月30日 09:32   来源:南方网   张立美

  上周以来,深圳各基层法院立案大厅出现了不同程度排队现象。不少律师和市民纷纷吐槽,这是因为法院为了结案率年底前一个月不立案所致。南都记者暗访时,此说法亦得到法院工作人员证实,而法官则透露,具体操作会隐秘一些,但法院公开回应时均表示不存在年底不立案。(12月29日《南方都市报》)

  确实如法院工作人员所言,“年底不立案”、“年底难立案”,并非深圳一地这样,全国的基层法院都是如此。而且,这种怪相并非今年才有,已是存在多年的顽疾。

  实际上对于“年底不立案”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心知肚明,也早就公开说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年初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为了斩断“年底不立案”背后的“结案率”考评,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考核指标,其中直接取消了沿用几十年的“结案率”,代之以“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即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例。

  只不过没有想到的是,时至今日,“年底不立案”的潜规则依旧,始终未能打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举措毫无效果。究其根源,还是法院仍然按照行政化管理模式,迷信数字政绩。

  虽然“结案率”作为考核指标已经废除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指标仍占有重要地位。一方面,不管是人民法院通报审判工作情况,还是人民法院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年度结案率”仍然是作为最具有标志意义的政绩指标,是数字政绩的直接表现。另一方面,不管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还是普通民众,毕竟不是法学界的专业人士,对很多专业术语不太熟悉,“结案率”比较通俗易懂,也更看重“结案率”,而不是看重相对更科学、更合理的“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

  可见,要打破“年底不立案”的潜规则,在修改考核指标以及淡化、取消法院的考核排名,乃至取消对法官的一切负面考评指标之外,还必须弱化法院内部的数字政绩迷信,不要再迷信“结案率”等数字政绩。其次,最根本的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革除人民法院现行的行政化管理机制,建立符合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司法体制,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独立,从追求司法效率回归到司法案件的审判质量上来。再者,清理司法机关超编、不干事人员,扩充司法队伍,提高司法效率。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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