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主办的2014年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负责人培训班上获悉,南京将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其中,“家属照料型”模式让人感觉很新鲜,子女、儿媳在家照顾卧床不起的父母公婆,政府也可以给其发月工资。(《现代快报》10月13日)
“家属照料型”模式令人倍感新鲜,给“在家照顾生活困难的父母”的子女发工资,听起更有点像奇闻。因为这样的制度安排,确实有些打破了认知习惯,让人一时有些难以接受。照顾父母本是作为子女的道德和法律责任,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政府聘请护理员照顾的应是那些孤寡老人,而不是可以“养儿防老”者,何以还会给在家照料父母的子女发工资呢?这一方面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性问题,另一方面又关系到责任的先后问题。
然而仔细解读政策不难发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的人群只有5类,而这些人群本身就属于弱势中的弱势,比如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等等。这些老人的家庭的收入水平,已经达不到最基本的生活要求。没有物质保障的的先决条件,其子女也可能无力对其尽养老的义务,“奉孝在侧”也会成为一种奢望。同时由于公共养老资源不足,专业的养老护理员又严重短缺,既无法满足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又无法让“养儿防老”观念的老人们安心,解决他们在家养老的迫切诉求。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政策杠杆激活子女照顾的热情,无疑是破解难题、增强责任、满足需求的多赢之举。
现实中,一方面受养老机构专业性不足,护工责任心不强,造成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老人对居家养老十分依赖。而贫困家庭的子女因为生活所迫,无法提供更好的赡养服务,又需要通过经济条件的改善,让其更好的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聘请其他社会群体作为护工,不如优先考虑愿意照顾老人的子女,既能解决政府在法律上的责任,又能让家庭亲情的纽带因而更加紧密,给居家养老困局找到一条解决路径。因而可以说,给家属照料发工资不失为一种人性化的制度创新,值得提倡和推广。
其实就单纯的责任来讲,“给家属照料发工资”可以说是在情理与法理之中。因为政府责任与家庭责任不能混同,此时的“子女”不仅是法律层面的亲属关系,还与政府有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属于政府聘请的护理人员。然而,此项政策的最大意义又在于,一方面表明公共政策更加细化和人性化,除了考虑到责任的程序性问题,更考虑到其科学性和有效性,当为公共服务理念的一种进步;另一方面则表明,公共政策的着眼点更加长远而全面,更加兼顾到政策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和道德层面的综合效应。
给家属照料发工资是公责与私德的互动,其传递出的最大价值在于,提升个体和社会道德,不能只采取简单的说教与强调,还应进行鼓励与引导,除了道德与法的义务要求,还应有物质与金钱方面的鼓励。在社会道德下滑,孝道彰显不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成色不足的语境下,可以对那些专心尽孝的榜样进行奖励,以此达到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激励。把公共责任与个体义务有机结合,才能把“政府来养老”做好做实。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