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业外行为指引”的法官令人担忧

2014年09月26日 07:28   来源:红网   文/知风

  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法官业外活动指引,提醒法官时刻加强警惕,管好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坚决避免出入有异性陪侍场所、尽量避免去高消费场所、不能上班期间炒股……(9月25日《广州日报》)

  恕笔者愚钝,只听说过小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好像真没听说过“业外行为指引”。但仔细想来,既然对未成年的小学生有“课外活动指导”,对某些行业的成年人也可以有“业外行为指引”。比如,对娱乐行业的小姐,就有必要给予“业外行为指引”。假如她们在“业内”与客人亲热惯了,一旦在社会上也如此这般,就显得轻浮了。以此对“业外行为指引”的理解,一般会认为,某些特殊职业可能会形成“职业病”,让相关的从业者不自觉地把职业习惯带到日常生活中去。

  然而,这种对“业外行为指引”的认知,显然不符合浙江高院的“法官业外活动指引”精神。因为,这不是指引法官别把法庭上铁面无私的面孔,带到需要和谐相处的社会上,而是“坚决避免出入有异性陪侍场所、尽量避免去高消费场所、不能上班期间炒股……”。据悉,这属于刚性纪律规定之外的柔性方法,通过梳理法官在现实业外活动中可能遭遇的各类具体情景,给法官一种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指引、提示和警醒。

  此举的积极动机是毋容置疑的。但需要如此“业外行为指引”的法官,他们的“业内”基本素质靠得住么?就当法官也算一种“职业”,但就法律和道德的水平,法官应该是所有社会成员中的佼佼者,否则怎么去充当法律的化身?而把一种起码的法律和道德上的认知能力,当做法官的“业外行为指引”,至少是对法官的法律和道德水平的矮化,也让人们对这样的法官,在法庭上“一锤定案”时忧心忡忡。

  所谓“有异性陪侍场所”,法官有可能去的,想必也是合法经营着的。如果里面存在着“猫腻”,对精通法律的法官来说,怎么会上当受骗?如果法官连这点法律常识和道德自觉都没有,还需要用“坚决避免出入”来“指引”,这样的法官还怎么能“化身”法律?至于“高消费场所”,也不一定是法官接受“说情”的最佳地点。现在的交流方式,早已不是非得见面才说得清楚的年代了。人家网友开房都在QQ上就搞定了。要说“上班期间炒股”,可能更多的非法律人士,都知道是不允许的。

  相关报道引述了2008年以来,浙江省高院先后查处了10名处级以上干警的违纪违法行为。还提到了近年来发生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云南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殴打保安等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的事件。如果对法官的“业外行为指引”是有鉴于此,那么,不但没有抓到知法犯法的要害,而且还把某些司法人员自身的思想蜕变,归咎于某些不良的社会环境。

  假如这样的“业外行为指引”,对现在的法官们真的很有必要,那么,需要“指引”的法官就令人担忧了——因为,任何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违法,只有法官最懂。如果法官到了“业外”,连这些基本的社会规范都需要“指引”,他们如何在“业内”充当法律的化身,去主持正义、惩恶扬善?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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