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不能沦为招嫖“帮凶”

2014年09月23日 13:00   来源:东方网   刘建国

  长期以来,“站街女”拉客招嫖取证难。日前,公安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连续多天对南门外围墙巷的“站街女”进行了集中整治,民警假扮嫖客,利用“秘密武器”固定证据,一举抓获4名“站街女”。(9月20日《西安晚报》)

  为了抓出“站街女”的把柄,民警们可谓费尽周折,不管是录音录像设备的配备,还是便衣警察的外在装扮,都进行了精心安排。诚然,民警假扮嫖客,确实可以轻松抓获”站街女“,但这明显是一种钓鱼执法行为,与执法的本义和目的相背离。

  其实,类似的钓鱼执法现象并不少见,比如在抓赌、抓超载、抓黑车等执法活动中,都曾经出现过钓鱼执法行为。肯定的说,通过钓鱼执法,可以迅速固定证据,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也能够被清晰定性,极大的提高了执法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但是,钓鱼执法并非合法行为,本质上是采用一种违法方式,来诱骗另一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是,公民个人权利就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尤其是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并没有行为意图,但却在执法人员的诱骗下,才最终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此一来,公民主观意愿被“绑架”,俨然沦为了执法主体的奴仆,任由畸形的执法权摆布。

  在西方国家,对于钓鱼执法行为,法律并不认可,并被严厉禁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中不难看出,我国刑法层面上,对于通过钓鱼执法方式所固定的证据,并不当作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然而,在现实中,很多执法部门打击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时,却屡屡采取钓鱼手段,

  事实上,采取钓鱼执法行为所形成的证据,无疑就是“毒树之果”,存在一定的瑕疵和漏洞。执法行为的目的,必须固守公民权利的维护,而不能以戕害公民权利为代价,去追求执法的结果。如果,钓鱼执法成为执法部门的常态,必然会让公民权利置于危险境地。本来不想违法,并缺乏违法的诱因,却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此,执法手段之恶,就会衍生出非正常的行为,而这种情形下的责任并不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不管何时何地,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都不能以戕害公民权益为代价。唯有如此,执法行为才能契合法律本义,彰显出公平正义的内涵,并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假如,过分依赖钓鱼执法行为,必然会对公民权利带来威胁和伤害,与卖淫嫖娼行为相比,以公权力来实现钓鱼目的的行为,无疑更加可怕和恐怖。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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