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顶风违纪的底气从何而来?

2014年08月20日 07:26   来源:红网   文/徐云鹏

  今年“五一”前,中纪委曾在4月份连续发布违反八项规定案件周报。对比4月的周报,8月以来的两个周报,违规案件数量、违规人员级别、违规问题类型都没有明显变化。每周平均查处案件超过100起;乡科级干部是违规主体,县处级、厅局级、省部级依次减少;“违规使用公车”一直高居榜首。这表明,虽然“反四风”力度很大,但顶风违纪的人员、问题未有变化。(8月19日《京华时报》

  新京报记者通过盘点7月以来的363起案件,发现属于党政机关、行政单位的,达194件,占比53.44%。除西藏(未通报违规)、宁夏(1起案件)外,其他29个省份中,在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查处的案件数量,几乎占各省份违规问题的大部分。这意味着,八项规定推行20个月后,党政机关、行政单位是最主要的顶风违纪主体,成为“灯下黑”。

  那么,原本应该带头模范遵纪守法的党政机关和行政单位,为什么敢开“顶风船”带头违纪呢?答案也不复杂,就是由于公共权力私有化决定的。可以说,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在世界各国是普遍存在的。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极权国家,也无论一个国家实行何种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对以权谋私者课以何种重罚,总还是有一些官员试图将公共权力转化为用以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只不过有程度上的差异而已。即使是像新加坡那样的清廉国家,也很难完全杜绝贪污腐败,时有政府官员假公济私的信息被披露出来。

  我们必须承认,公共权力是一个基本的悖论存在:虽然公共权力在实际中存在着,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却不存在一个与其功能和性质完全对称的公共主体,“真实”的公共主体只不过是一个概念化、理想化的东西。公共权力一旦进入实际运作,只能委托给有自然人格的个体来完成,结果导致了公共权力与其行为主体之间的一个基本悖论——公共权力个体行使。而个体总是自私的、片面的,这也为公共权力私有化创造了一个巨大的想像空间和运作空间。因而,即便是上有中央“八项规定”这支“尚方宝剑”,具体工作中有纠“四风”的雷霆行动,但党政机关和行政单位顶风违纪的人员、问题仍未见减少。

  对于公共权力,如果存在真实的公共性主体,公共权力不是由个人来行使;或者虽然由个人行使,受委托代理行使公共权力的官员都是“道德圣人”;或者不是“道德圣人”,但受到了完全缜密的监督制约。以上三个条件,只要有一个条件能够得到充分满足,就会有助于切断悖论中的整条逻辑链,有效控制官员顶风违纪行为的出现。

  而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由于公共权力必须由具体个人来行使;具体的个人又总是存在利益内驱,并且因为授权者不在场,导致官员更容易“见权起心”,在自私本性上再附加一个更强大的驱动力;现实中对官员的监督制约总是有限的;公私利益相互混淆、彼此纠结在一起,为公共权力私有化创造了大量的机遇。所以,在权力面前,我们不能假定人人为“道德圣人”,而必须假定人人为污吏,从而不忘认真加强管理防范。

  矫治党政机关和行政单位顶风违纪顽疾,应始于官员对法规制度权威性的尊重与敬畏。剖析目前党政机关和行政单位中,以违规使用公车、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为主的顶风违纪问题,再次暴露出了党政机关藐视法规制度的通病,以及心怀侥幸的行为准则。权逆于法,官悖于德,正是“法不责众”、“刑不上大夫”的思想使然。吏治,重在让官员打内心里敬畏法规制度。当顶风违纪成风时,抹下脸来出以重拳,严肃执纪,严厉惩处,不留情面,会比说服教育更直接、更有效。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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