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霖:关于进一步完善“营改增”政策的若干思考

2014年07月01日 11:19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摘 要] 2012年开始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营改增”是国家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形势、适应国家经济发展需要所作的重大政策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改革红利,释放内需潜力,增强创新活力。目前看来,“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改革过程中也发现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关键词]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税制改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2012年开始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国家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交通运输业作为试点行业之一,是此项改革的先行者和试验田。两年多的实践证明,改革对于交通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显现出诸多问题,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实施的基本情况

  2012年1月1日,国家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9-12月,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市和深圳等3个计划单列市。2013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中的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业全部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与交通运输业密切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主要指运输车辆、设备等租赁服务),也已纳入试点。据税务部门统计,截止2013年底,全国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54.8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68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12万户。

  通过对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北、广东6省市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一般纳税人税负有增有减,但减税的占多数。该6省市减税的一般纳税人占一般纳税人总数的比例均超过了50%,增税的一般纳税人相对集中在陆路运输子行业。虽然减税的一般纳税人占多数,但“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总量变化上,地区之间有差异,北京、上海、湖北三省市一般纳税人总体净减税,江苏、安徽、广东三省一般纳税人总体净增税。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整体减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虽然征收率与原来的营业税率相比没有变化(均为3%),但增值税是以不含税销售额为税基,故实际税率只有2.91%(1/(1+3%)*3%*100%),所以,“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必然下降。

  二、“营改增”促进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营改增”是国家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形势、适应国家经济发展需要所作的重大政策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改革红利,释放内需潜力,增强创新活力。目前看来,“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优化了现行税制环境。“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抵扣机制发挥作用,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从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税制环境。

  (二)减轻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虽然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有增有减,但减税的占多数,并且随着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范围的扩大,税负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因此无论总体还是个体的税负均有下降,较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的政策红利享受得更加充分。

  (三)促进了专业化分工。“营改增”消除了专业分工的税制障碍,促进企业由原来的“小而全”、“大而全”,向服务外包、主辅分离转变,推动了不同产业的社会化分工、专业化发展,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四)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一方面,“营改增”后,二三产业之间、试点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被打通,企业管理工作做得越好,能够抵扣的税额就越多,受益就越大。这就促使企业从产业链构建、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供应商选择等多个方面进行重整,完善治理机制。管理水平的提高使企业的“软实力”得到了提升。另一面,设备投资的增值税能够作为进项税抵扣,激发了企业更新改造设备的动力,通过设备更新改造,企业的“硬实力”也得到了提升。

  (五)有利于拓展运输市场空间。“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纳入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制造企业接受交通运输服务可以享受到税率为11%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制造企业将交通运输相关服务从自身分离出来,采取服务外包模式,交通运输企业可以籍此机会拓展市场空间。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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