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通州区法院以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判处张国领有期徒刑4年。张国领利用“伪基站”截获路人手机信号,群发商业广告短信获利。此前,他曾代理移动公司的短信群发业务。“发一条短信我要给移动4分2,两年内大概给了20万。”去年9月,移动公司终止了与张国领的合作。凭着以前的积累和经验,张国领买了5台“伪基站”,自己单干。警方查实,张国领利用“伪基站”获取手机号105289个,发送广告短信16万余条。
这起被称为北京首例的“伪基站”案,虽然涉及干扰公共电信网络信号,但更主要的是一个短信骚扰案。使用了“伪基站”的短信骚扰构成犯罪,没有使用的短信骚扰却可以不受制裁———这是这起案件最值得玩味的信息。
我们来看看用或不用伪基站的真正区别在哪,不使用伪基站,张国领要与移动公司签协议,双方分成“垃圾短信”带来的利益;如果使用了,张国领独享利益,移动公司受损。换句话说,此案中,使不使用伪基站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侵害了移动方的利益。据此可以认为,伪基站案实质上是在保护电信企业的利益。伪基站案中那些遭受垃圾短信骚扰的受害者,没有得到任何尊重和补偿。这起案件显示,手机用户的权益已成为电信企业的牟利资源,并由其“垄断”,打破这一“垄断”的行为构成犯罪,侵害用户权益的“垄断”本身却不受追究。
这形成了鲜明的强弱势对比,强者的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弱者们的权益保护却迟迟未到。2000年的《电信条例》没有对垃圾短信做出明确规定。2004年颁布的《关于规范短信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规范意见,但缺乏法律效力。此后,《个人信息保护法》被讨论和呼吁了多年,结果一拖再拖。骚扰短信肆虐多年,立法进程就是按兵不动。
单纯从依法判决的层面看,伪基站案确实涉及公共电信网络安全,判决本身没有问题。但从众多手机用户权益缺乏保障,少数大企业的权益却得到充分保护的角度看,这个判决很难说是光彩的。如果法律给力,此案不被定性为首例“伪基站”案,而是被定性为首例“短信骚扰”刑案,它在法治史上的意义会大不相同。
其实,法律与司法判决都涉及个案公平和整体公平的问题。伪基站作为个案,在法律和判决层面都是公正的,但整体看,却显出个人信息立法和司法保护的不公平。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均偏向保护公家财产,比如偷政府与单位财产比偷个人财产,量刑要重很多。这一传统延续至今。直到2007年1月实施的物权法,才首次明确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但这只局限于民事领域。事实上,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那些少有或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人,因为它代表正义,代表底线。而只有充分注重个人权益的法律体系,才能称得上是正义的和整体公平的。
(原标题:首例“伪基站”案背后是公私保护不平衡)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