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买辆私家车,谁能想到这车曾经卖过,涉嫌“一车二卖”?济宁市民刘潇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奇葩事,她把4S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车并索要赔偿。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4S店除退还刘潇12.8万的购车款外,还要作出三倍赔偿,即38.4万元。这也是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我国首例家用轿车“退一赔三”的案例。(7月27日《齐鲁晚报》)
买到翻新车,是该懊恼还是高兴?此前是懊恼,无处说理,认倒霉,而今,则应该是高兴了,济宁的刘先生因为买到二手车,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三倍赔偿,这下,不良商家恐怕要哭了。就因为动了一次手脚,就要赔上25.6万,这次傻眼了吧?
刘先生该笑了,看来是赚了。然而,开怀大笑的刘先生背后,是无数购车消费者的辛酸到哭的痛苦经历。据了解,目前我国家用汽车达几亿辆,已成为家庭主要生活用品,2014年仅山东省消协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2151件,比2013年991件多出1160件,投诉上浮117.1%,但因为质量问题获得“退一赔三”的不过是刘先生一例。
刘先生之所以能够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还是受益于新《消法》。去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加大了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力度,旨在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再者,让刘先生的获赔得以实现的,还有新《消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胜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车的瑕疵就是在购买后六个月内发现的,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关于车辆被二次补漆的事实,举证责任在销售方,但销售方没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此,做实了销售方的“退一赔三”判罚。
说到底,我国首例轿车“退一赔三”案例的样本价值,在于汽车等大件物品也可以适用“退一赔三”的赔偿,也可以提升消费者在与销售商打交道中的地位,借助法治保障打击“大件”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维护了公平、公正、平等的社会市场经济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概言之,这是法治的胜利,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胜利,是新《消法》的胜利,是消费者和公平的胜利。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