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11时许,一男子在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楼B栋七楼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据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发布的官微通报称,死者为62岁的姚天生,男性,2002年因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刑满释放后因认为法院量刑过重,于当天上午到怀化市检察院申诉,坠楼原因正在调查中。(5月15日《南方都市报》)
在我们这个历来信奉“好死不如赖活”的国度,不到万不得已、彻底绝望,很少有人会选择自杀。然而近些年,从成都市民唐福珍到河北邱县村民艾广栋,不断有民众选择以这种绝决而悲壮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他们身后留下的,无一不是一个个被侮辱被损害的悲剧冤案,以及对于公权力滥用一串串无言的控诉。这个特点,从此次坠亡的姚天生那声“我相信,总会有好心人为我张目,否则我只有以死相拼”的“遗言”中同样可以感受到。
根据姚天生散发的“申冤材料”所述:1995年,他在沅陵开矿期间曾合法购进一吨炸药,但因在价格问题上与卖主李某产生纠纷,后者“利用其弟公安的身份做后台”将他的炸药没收。后姚又从李手中购回炸药,“钱被李某及他人瓜分”。姚天生“得知真相后进行了索赔,李写下欠条自愿赔偿4万余元”。2002年,姚因追偿欠款将李某拘禁,随后他因“绑架罪”被判刑,而当时与他一起被起诉的3名同案人却全部因“非法拘禁罪”被缓刑释放,“只因要我交钱,我交不出”。
倘若姚天生控诉的问题属实,那么这里面就至少牵涉到两个问题:其一,为什么当地公安会有那么大的权力,可以随意没收公民合法财物?其二,相关判决是否公平公正,有无存在“看钱量刑”、人情判决的情况?
事实上,擅自拘禁他人固然涉嫌违法,但按照姚天生“申冤材料”提供的逻辑,卖主李某及其公安弟弟渎职枉法在先,他自己扣人索赔在后。换言之,要不是卖主李某一再凌辱、欺骗姚天生,将他逼到维权的死角,又何至于铤而走险“绑架索赔”?所以,仅仅惩罚姚天生,却放过李某等人,特别是不问责那些公安内部的“害群之马”,显然有失公允。而要是在相关定罪量刑上再执行“双重标准”,甚至刻意刁难、重罚“交不出钱”的姚天生,那么势必严重损害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影响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
应该说,相比姚天生一时气愤之下做出的激情犯罪,后两者的社会危害性无疑更大。因为今天公检法系统可以无故没收公民的合法财物,搞“有偿审判”,那么明天说不定他们中的某些人,就会公然干出劫掠民财、侵吞公款、制造冤案的勾当。
所以,对于姚天生事件的调查,绝不能仅仅局限于“坠亡”过程本身,而必须溯源而上、顺藤摸瓜,彻底查清当初那起“绑架案”背后存在的种种官商勾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等黑幕。唯有如此,方才能告慰姚天生的在天之灵,同时也避免类似冤情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