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劳资关系破解“自愿加班式”魔咒

2014年04月18日 07:32   来源:红网   文/龙敏飞

  不抽烟、不喝酒,小刘的生命却还是停止在了33岁。江西人小刘生前在东莞长安镇的一家公司担任开发部工程师,4月9日上午,他被工友发现死在了出租屋。警方调查发现,小刘的尸体被发现时,已经死了近3天。小刘的工资条显示,刘某3月连续工作31天,加班时间190个小时。对此,家属质疑刘某是因过度劳累致死。(4月16日《广州日报》)

  加班猛于虎。“过劳死”的案例被频频曝光,诉说着“加班”的痛楚。如今,这又增添新的案例——东莞一名工程师小刘,3月份连续工作31天,没有休息一天,加班时间达190个小时,最终猝死在出租屋。虽然最终的调查结论尚未出来,但这与“过劳死”是脱离不了关系的。“过劳死”成为这个社会苍凉的表情,一方面诉说着资方的强势及其对劳动者的无情;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劳方的弱势与无力。

  不过,不加班也猛于虎。想结婚就要买房买车,一结婚生孩子又是奶粉钱、上学钱等等。这意味着,无论你处于一无所有的打拼阶段,还是处于已经成家立业的继续奋斗阶段,都会有生活压力,且“亚历山大”。在这样的境况下,多上一天班、多加班一小时,就能减缓点经济上的压力,这是显而易见的。新闻中的小刘,虽然很累,也想过要辞职,但终究没有辞职,而是选择了“自愿加班”,他的顾虑,肯定是生活的压力;他的自愿加班,也必然是为了给家庭一个更加美好、更加幸福的未来。

  众所周知,就小刘这种情况来说,违法是板上钉钉的事实。须知,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第41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意味着,无论是从休息日来计算,还是从加班时间来算,企业的违法事实都是成立的。这就是说,无论小刘是出于怎样的自愿,都不是企业免责的挡箭牌。

  谁都不愿意加班,这是常识;但很多人又不得不加班,这是现实的无奈。何也?源于我们处于一个“繁荣却不富裕”的时代——20%的中国富人拥有80%的财富;剩余80%的穷人只拥有20%的财富。这样的贫富格局,诉说着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此外,因为企业过度压榨劳动者,使得我国的中产阶层一直未能形成,且橄榄型社会也渐行渐远,这对社会的长远发展来说,无疑是弊大于利的。同时,因为有这样的资源分配格局,使得一些人“不得不自愿加班”,因为他们为了生活,必须“为五斗米而折腰”。

  这意味着,社会共识的高度,早已超越了过劳死的违法事实。对于这样的社会现状,社会学学者孙立平曾表示,我们需要一场罗斯福式的改革——美国走出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经验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通过社会的变革实现利益关系的调整,更具体地说,它通过调整劳资关系,解决了劳动者收入问题,最后形成了中产阶层。就眼下来说,面对“过劳死”的小刘,对于违法的企业,对于监管失职的监管部门,都应该进行严惩,但显然不能点到为止,而必须深化改革,解决劳动者收入过低的现实。唯有如此,才能破除“自愿加班”式的魔咒,也才是避免“过劳死”的治本之策。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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