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2015年12月08日 13:22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记者7日从中山大学获悉,该校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2014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称,2014年超过60%的加班雇员是“自愿加班”,过半数加班雇员“自愿加班”的原因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其次是表达对企业或组织的归属和忠诚(近20%),只有很小部分的雇员加班是考虑其职业发展以及自我实现。(12月7日中国新闻网)

  2014年,超过60%的加班雇员是“自愿加班”,过半数加班雇员“自愿加班”是为了多挣工资,这样的数据,令人心中五味杂陈。由此可见,一些员工“自愿加班”,是因为企业正常工作日设置的工资标准太低,导致员工只得依赖于多加班增加工资收入。比如,10月15日,两名男子爬上珠海金湾三灶镇桥椿金属有限公司三楼楼顶,扬言要跳楼。令人瞠目的是,两人跳楼竟是因为企业不让加班。

  然而,即使员工是“自愿加班”,也并非意味着都是合法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特别是,2015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照上述规定,企业加班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反之,员工加班也需经企业同意,否则,属于违规加班行为,双方利益均应兼顾,不可偏废。

  由此,不得不提及国内一家知名通信企业,曾与员工签署了一份“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和婚假。”很显然,这份所谓的“奋斗者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加班协议”,更是一份“违法协议”,员工理应依法抵制。同样,一些员工为了多获取劳动报酬,主动接受企业的违规加班行为,或者在未经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班,也是不允许的。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换言之,对于企业加班行为,要协商更要监管,莫让违法加班,侵占劳动者的节假日福利。首先,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员工“自愿加班”,也应量力而行,不能超时加班,落入权益困境。再者,对于合法加班,应及时足额兑现加班费。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应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提高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