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一份法院裁定书上盖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假公章,让当事人晏文彬的巨额投入打了水漂。不过在他的努力下,此事已经引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他自己也认为“只要公开审理,双方质证,不认可的进行鉴定,以证据说话,死也甘心。”(4月8日《中国青年报》)
一处房产,九层楼,其中七层被闯海南23年的湖南人晏文彬买下。另外五六两层共计240平方米的房子,也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判给庞志坚后,晏文彬从其手中买下。这个时间发生在2010年初。然而,就在此时,另一当事人张旭根拿着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向美兰区法院提出了异议。这份儿判决书是5年前龙华区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裁定将这两套房抵债给金浩安海口分公司,10天后,该公司又与张旭根签署协议,将这两套房以抵偿装修工程款的名义转给了张旭根。
不知何故,5年来不见张旭根前来打理自己的房产。而是在这两套房产易手后,张旭根出来了,手里拿着法律文书。他似乎知道自己胜券在握。因为,海口市中院的《督办函》说的很清楚:由于龙华区法院对该房产先行查封,裁定抵债后,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所以美兰区法院所采取的执行行为属于重复执行,应予以纠正。可是,美兰区法院不服这一《督办函》,向海口中院申请复议称,龙华法院未将抵债裁定书送达登记机关,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美兰法院的裁定。美兰法院尤其指出,在处置该房屋时,曾调阅龙华法院关于此案的案卷,竟没有见到过那份667-3号裁定书。即使如此,美兰法院的复议仍被驳回,这意味着晏文彬输了。
然而,不服输的晏文彬很快发现,那份667-3号裁定书漏洞百出,不光文字出现多处错误,而且公章也不是真的。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表明,667-3号裁定书上的公章与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公章所盖。这可就是现代的“拍案惊奇”了,在公章造假没被确认之前,涉事法官仅仅被通报批评了之。透过事物看本质,炮制不严谨的法律文书是有其内在规律的,这个规律就是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在假公章面前,这一切必然原形毕露。
更不可思议的是,海南省高院执行局认为,这个裁定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有一个制作的过程,案卷材料里也显示有这个裁定,而且有合议庭的笔录,也有合议庭成员的签字,之后送交庭长,经院领导核发,送达的回证还在,整个过程是完整的。如果是这样,就有可能导致造假的程度已经升级,问题更大,性质更严重更恶劣。须知,院领导核发的裁定书,盖了假公章,这是何用意是何居心呢?
说到这里,“面前坡24号”这处房产的原主人心里应该跟明镜似的,多年前龙华法院到底有没有那份裁定书,他不会不知道。如果有,那份裁定书的真假,想必他也有自己的判断。依笔者之见,既然假公章让涉案者露出了毛茸茸的尾巴,丑闻自然也就难于掩盖了。“偷鸡不成蚀把米”,这种事情自古就有,今天我们依法办事,肯定不单单“蚀把米”的问题,咎由自取是必须的。我们心里不安和担心的是,堂堂人民法院,弄出这等假公章假文书假文件的丑事,究竟是极个别的现象呢?还是一些法官目无法纪的普遍行为呢?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