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对外汇管理申报规定做过多联想

2013年12月02日 07:47   来源:法制日报   乔新生

  中国不需要颁布专门的禁止海外腐败法,但是,中国需要尽快颁布统一的反腐败法,有效地整合中国现行法律规范,统一反腐败的司法机关,建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接的法律制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决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办法规定所有拥有海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报相关情况。该办法所称的中国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业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领馆)、团体、部队等。

  换句话说,只要是中国居民在海外拥有资产,都必须纳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可以说,这部行政法规实际上是将中国居民海外资产一网打尽。部分新闻媒体评论认为,这项规定实际上是中国政府向中国官员海外金融资产开刀,中国将拉开海外反腐败的序幕。

  这种说法联想过于丰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充其量只不过是一个资产统计规则,属于国家外汇管理的范畴。之所以修改这项规则是因为中国居民的海外资产越来越多,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金融联系越来越复杂,一些在华企业或者个人成为中国居民向海外转移资产的重要中介,一些企业海外投资成为中国居民向海外转移资产的最佳借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适应中国金融环境的变化,不了解中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情况,及时地修改有关法律规则,那么,就无法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也无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决定对破绽百出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修改,扩大统计的适用范围,将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都纳入到统计的范围,从而使中国政府全面掌握中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规则,提高中国金融市场的安全性,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打击跨国金融犯罪,为中国的反腐败提供充分信息。

  根据笔者分析,中国贪腐犯罪分子转移海外资产主要是通过关联交易的手段,通常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发生直接联系,然后通过外国人的投资或者贸易活动,将中国贪官的资产转移到海外。这种转移非法所得的做法承受巨大的政治风险,但是,在法律上无懈可击。一些外国商人在中国寻找政治合作伙伴,利用他们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者开展的其他经营活动,将政治合作伙伴的非法资金转移到海外。如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只统计中国居民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而没有将非中国居民与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纳入其中,那么,很可能会挂一漏万。正因为如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扩大了申报人员的范围,从而使国际收支统计更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事实上,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打击跨国腐败行为,已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中国政府已经接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核查小组对中国的核查。中国在反对跨国腐败犯罪方面已经与国际接轨。现在的问题就在于,中国国内的改革正如火如荼,改革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处在不断调整状态。如果严格依照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那么,中国许多国有企业改制的做法都可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国有企业负责人通过国有企业改制所获取的财富在法律上的风险很大,他们将这些财富用于海外投资或者转移海外消费,有可能涉嫌违法。

  要想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打击跨国腐败行为,应该尽快修改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则,真正按照法律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在打击跨国腐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追回流失海外的国有资产。中国在打击跨国金融犯罪方面,还有很多文章要做。中国在追究逃亡海外贪官刑事责任方面,还需要加快法律修改的步伐。中国不需要颁布专门的禁止海外腐败法,但是,中国需要尽快颁布统一的反腐败法,有效地整合中国现行法律规范,统一反腐败的司法机关,建立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接的法律制度,从而使中国的反腐败与联合国反腐败活动齐头并进。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