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在网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情节严重的,有可能面临六个月以下“停网停机”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近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沈阳召开,分组会议对《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中的部分处罚内容进行了修改和细化。(《辽沈晚报》9月24日)
打击犯罪,法律责无旁贷,有法可依也是绕不开的第一步。在法律效力等级问题上,全国人大立法构成上位法,地方立法构成下位法。辽宁在打击网谣等问题上使出“停网停机”的杀手锏,也算地方立法的创意。理论上说,这是对肇事者上网权利的一种惩戒,具有一定威慑力。
当下,一个基本共识是:取向良善的法,都应体现谦抑精神。都说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宽容性上——现代公民权益彰显的另一面,应该是整个立法与司法层面恪守的谦抑理念——在公权强制力与私权成全度之间,要有底线、边界的意识。
从法律上来说,“停网停机”未必是好主意。公民交了上网资费,其实就是与电信运营商签订了正式合同,如果因为有人利用这个网络使坏就终止合同履行,这显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几种规定情形。这里还有几种常见情形,执行起来恐怕也是个难题:一是全家人共用一个网络,这在中国家庭中很普遍,万一真有人因侮辱诽谤而“停网停机”,这算不算一人违法、株连全家?二是单位网、公用WIFI,这个怎样封堵?如果不严格执行,立法设计就会遭遇公平性质疑,而如果“依法”去较真,单位的正常办公、商户的合法经营、部门的公共服务岂非都要跟着乱套?尤其是在“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界定的前提下,“停网停机”会不会成为合法伤害权?
从情理上来看,“停网停机”也有待商榷。一来,网络也好、计算机也罢,本身没有原罪,它们只是载体和手段,就像切菜与切水果的刀具一样。如果造谣了就“停网停机”,那持械作案的是不是也要剥夺其购买刀具的权利?二来,这样的处罚太过于教条。封了肇事的网络客户端,肇事者还可以换个地方,网吧多的是,免费无线网也不鲜见,这罚条只会误伤千人而妨碍不到任何“坏蛋”,其目的正义何在?“停网停机”也不是惩戒“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的充要条件,一般性的危害,行政处罚足以,实在不行,还有刑事罚单伺候着——退一万步,人身依附色彩浓郁的“抄告单位”,恐怕也比“停网停机”来得靠谱得多。
在今日中国社会生态中,网络表达已成为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管道。“停网停机”这样的惩戒方式,显然会误伤到公民的监督权与表达权,作为一种并非必要的责罚方式,它既与诸多既有法律相抵触,暂时也无法解决停网后的经济纠葛与后续权益问题。这样的地方立法创意,即便初衷再美好,也当慎行。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