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支书性侵留守妻子”消息看记者作证特权

2013年09月05日 08:05   来源:红网   杨涛

  9月2日,一篇称“村支书性侵村民留守妻子:村里一半都是我的娃”的文章在网上被大肆转载。9月3日晚,河南省三门峡市委新闻发言人发布情况说明,披露已联系到原文作者,请求提供案情线索,作者以“遵循新闻工作职业道德,为信源保密”为由拒绝。三门峡市公安局也通过微博请求杂志或作者提供具体线索,以便尽快破案。(9月4日《人民日报》)

  一边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而关系到公共利益,另一边是记者的职业道德,以及国际上通行的记者作证特权。三门峡官方与文章的作者就文中涉及相关问题的具体线索,而出现焦灼状态,这事将多年悬而未决的“记者作证特权”的问题再次突兀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因此,廊清这一问题,不仅有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今后的类似问题解决更有借鉴意义。

  记者的作证特权是一项国际惯例,它是指记者为维护新闻职业伦理,保护信息源,而免于在法庭上作证的义务。2002年,12月11日,海牙国际法院上诉法庭判定已退休的《华盛顿邮报》战地记者乔纳森·兰德尔有权拒绝“被迫作证”。此前,前南战犯法庭发出传票,要求曾采访过拉多斯拉夫的兰德尔出庭作证,原因是他1993年2月11日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提到拉多斯拉夫“希望将非塞族人清除出波黑巴尼亚卢卡地区”。这一判决表明了宣布记者享有“作证特权”这一原则得到了国际法的确认,即记者有权拒绝出庭作证。而之所以要确定记者的作证特权,原因在于,如果记者要被迫向法庭揭露其信息源,让采访对象和记者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他们就不会积极提供信息,公众知情权将受到重大影响。

  在我国,并没有记者享有作证特权的规定,反而是法律规定,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当然包括知道案件情况的记者。不过,时代在进步,在我国,特定人群免于作证义务也开始出现法律之中,例如,在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近亲属在法院审判阶段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

  回到三门峡这一事件中,记者在文章中写到“‘这个村,有一半都是我的娃。’在三门峡市西南方,距离市区90公里左右的一个小村里,村支书张大万(化名)笑嘻嘻地对市里来的驻村工作队员说。本村的青壮劳力都外出打工去了,他们的留守妻子竟然成为张支书的猎艳对象。”这文中的意思,其实并不一定是许多网站标题所说的“村支书性侵村民留守妻子”,因为,猎艳可以指“通奸”也可能是“强奸”。如果仅仅是“通奸”,是一般道德问题,并不涉嫌刑事犯罪,公权力部门无权要求记者作证,也就无权要求记者提供所谓“信息源”,当然,如果文中涉嫌的当事人认为记者诽谤了他的名誉,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这一新闻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这就应当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分析。从实然角度讲,法律既然规定了公民有作证的义务,记者并不能豁免,那么,记者就有义务向三门峡有关方面提供“具体线索”,以方便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从应然的角度讲,那么,我们国家也应当确认“记者作证特权”,以保障记者和消息源,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那么,如果我们法律上确认了“记者作证特权”,那么,我们也要区分情况让记者行使作证特权,一像三门峡有关方面要求记者提供办案具体线索,我认为,记者除了为消息源保密外,其他的线索仍然要提供,比如说,记者可以不提供谁爆的料,但谁性侵了留守妻子,被害人是谁等等是应当提供的;二是,如果案情特别重大,保护的公共利益特别重要,而消息源又是侦破案件的关键所在,那么,记者还是应当提供消息源。例如,2003年,美国著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作出了一项判决,原告爱尔兰共和军首领麦凯维特曾被指控制造恐怖袭击事件,联邦调查局的线人鲁伯特是这项指控的重要证人之一,接受过《芝加哥太阳报》的专访。麦凯维特要求记者向他的律师公开采访录音,遭到拒绝后提出起诉。法官判决记者必须交出录音带。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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