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证人作证有奖 更要保护证人安全

2013年01月15日 10:23   来源:荆楚网   何勇

  已由深圳市政府五届七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拟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2月1日前征求社会意见。《条例》规定,对主动为救助行为提供证明并为有关处理机关查证采信的证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1月13日《贵州都市报》)

  在信任危机的当今社会,有不少见义勇为事件的目击证人,乃至见义勇为事件中的当事人,从自我保护角度出发,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我们中国人传统做人原则,不愿意多惹事,极不愿意站出来为救助者作证,拒绝指证救助行为中的被救助者,使得一些见义勇为者遭受不白之冤或者难以自证清白,流血又流泪,给社会一种好心不一定有好报的误导。

  虽然说目击证人拒绝作证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和强迫证人必须站出来为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作证,但是目击证人拒绝出来作证,让救助者得不到好报,甚至遭到被救助者“反咬一口”,很显然在社会道德层面说不过去,与公共道德要求不符。

  现在,对于主动站出来为救助行为作证的公民,深圳立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实际上就是要提高公民出来作证的实际收益,从而相应的降低出来作证的成本。毫无疑问,这能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激励广大公民积极出来作证,有助于缓解见义勇为事件无人作证的困境。

  不过,仅仅依靠有限的物质奖励,吸引力恐怕相当有限,很难吸引绝大多数目击证人出来为见义勇为行为作证,维护社会正义。在经济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做任何事都会计较得失。换言之,作证有奖吸引力的基础在于政府给作证市民发放的奖励超过他们为出来作证而支付的成本,相反,证人拿到的奖励还没有付出的成本多,很显然不会有吸引力,没有人愿意做赔本买卖。另一方面,实际上很多人不愿意站出来为见义勇为事件作证,以比较低的成本伸张社会正义,最主要原因是担心自己出来作证会遭到被救助者的打击报复,而危害自身的财产安全,实质上不是不愿意出来作证,而不是不敢出来作证。

  笔者以为,要吸引和激励广大市民出来为救助行为事件作证,维护社会道德和公正,关键不是为主动作证的市民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而是要切实保障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他们不遭受任何损失。只有证人没有顾虑了,他们才敢站出来作证。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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