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哥”易艳辉,为让车上患病乘客尽早赶到医院接受治疗,冒险闯了红灯。事后,“的哥”担心闯了红灯,会被扣分、罚款,希望当时的患病乘客给自己作个证明,却遭遇了“翻脸不认人”的局面,对方更称,“‘的哥’本来就应该救人”(1月24日《潇湘晨报》)。
按照有关规定,出租车司机在这种情况下闯红灯是可以免于被处罚的,这也是交管部门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而推出的一项人性化举措。但这名被救乘客拒绝为“的哥”作证的行为,是对他人爱心与善意的一种亵渎与伤害,显然不值得肯定。其实这件事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那就是这名乘客在拒绝为“的哥”作证的时候说了一句话:“的哥”本来就应该救人。
从道德角度看,这句话没错,即便不是“的哥”,在这种时候也应该出手救人。但“应该救人”并不代表“的哥”就应该承担为了救人而违法闯红灯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果这位“的哥”当时坚持原则,不闯红灯,则既不违法,也不违规,最多只能站在道德角度谴责他见死不救。可是,现在他冒着被处罚的危险承担了自己的道德责任,作为受益者的乘客,为他作证不也是一种道德责任吗?
另一方面,按照“的哥”的陈述,在自己闯红灯之后,被救乘客曾经口头答应会帮他缴纳罚款,去交管部门作证,但是事后却反悔了。这种言而无信、出尔反尔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严重缺乏契约精神的表现,令人不解且愤怒。实际上,不管是道德准则,还是契约精神,都是维持我们这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内因之一。因此,我们提倡现代公民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素质,应该具备基本的契约精神。因为只有这样,社会成员之间才能相帮互助,才能彼此信任,进而让所有人的社会活动都在一个健康有序的轨道内运行,我们的整个社会,也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
而这位被救乘客,先答应作证事后又反悔,这是违背契约精神的表现;别人帮助了自己,自己却不愿意帮助别人,这是缺乏基本道德观念的表现。如此一来,他一个人就破坏了两条基本的“社会规则”。而这种破坏所带来的社会后果,也将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的哥”或者是其他人再遇到这种情况,就很有可能不敢越雷池一步,那么急须抢救的患者生命,必将增加几分危险。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