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何难以容忍司法罪恶

2013年08月20日 08:17   来源:燕赵晚报     □王丹雪

  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尚在热议中,河南林州民警摔婴案又刺痛公众神经。这两起案件的关注度之高,案件的恶劣程度为其一,更主要的则是由于涉案者皆为司法系统的人。当然,也不可妖魔化警察和法官。人渣哪里都有,在商业化思维泛滥和诚信失范的大环境下,司法系统也不可能独清于外。执法者也是人,道德水准和职业素养必会参差不齐,所以违规犯罪也属正常。但是,鉴于司法系统的特殊社会属性,又不能按照常规的评判标准来衡量。每次司法界出现问题,都会引起社会的敏感触觉。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赖以运转的两个基本支点。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法律是最底限的道德。为避免正常社会秩序遭到破坏,防范和惩罚侵害他人利益以及超越社会规范的越位行为,社会委托一些人作为代表行使执法权力,公平处理各种社会事务。人们缴纳税赋,向执法管理机构和执法者支付劳动报酬。在现代社会,执法者以社会公平正义代理人和公众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存在于社会,这些被委托的人除了专业能力之外,更要有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水准,这是执法者不同于普通职业的地方。

  执法者的特殊社会角色,决定了执法者必须以维护公众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同时自身也要具备高于普通群众的道德素养。司法体系是道德和法律的事实平衡基准,他们自身的任何偏差都会波及到普通社会准则,所以法律是社会的最后底限,成为当今共识。

  教师、医生和执法者是社会运行三大底限。如果说教育的学术无能和师德混乱尚可以通过制度调整,医生的道德沦陷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被社会容忍,那么司法界的“制服罪恶”则不可被放过。前二者对社会伦理也极具破坏性,但是与司法罪恶相比,他们的破坏性尚属柔性,其主要破坏区域在道德伦理层面。而司法罪恶则是附带刚性损毁的罪恶黑洞,这个黑洞会抵消社会所有的信任期待与良善付出,它可从根本上洞穿人性的美好与公众对安全感的信任,司法罪恶是掠夺性消弭社会正能量的恶之花。

  法律属于奢侈品。法律的运行需要一系列的软件和硬件辅助施行,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再到守法,每个环节的成本都不可小视。这个看似简单的制度设计,其间的行为负担、交易约束和司法体系的配套,社会成本绝非小数字。所以司法体系内的任何罪恶,都会加大这种成本支付。而且司法罪恶对道德和社会诚信的无形破坏,其成本更为巨大。比如,人们惧怕某些黑恶势力,怕的不是黑恶本身,而是担忧那些为不法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执法者,担忧公平正义不复存在,这才是恐惧的根本所在。

  瓦解一个社会或国家,以武力侵略和强制性压迫都不可怕,外力不足以破坏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诚信与忠诚。但是内部道德与法律伦理的坍塌则祸害非常,这种内生型底限失守击穿的是人对族群的信仰以及对规则的坚守。司法罪恶与道德溃败极易形成互为因果的关系,所以一个坏的警察或法官,他的破坏作用远远大于多个罪犯。此可谓祸起萧墙的一种别解吧。

  由执法个体的素质问题产生的个案,尚不足为害。让人担忧的是,河南“摔婴案”中涉嫌犯罪的民警仅被“关禁闭15天”,直到一个月后媒体曝光才被刑事拘留。一起很明显的案件被故意拖延,这背后的执法环境是否出现问题呢?还有上海,法官竟然集体作恶,而且已经常态化,这些冰山一角背后的司法环境又复如何?

  值得肯定的是,目前,两起案件的涉事人员都被投入到正常的法律程序中,其主管领导也被追究责任。我们也相信,司法体系内的从业者绝大多数都是有正义感的人,他们有资格担任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守护者,那些流血又流汗的人,那些我们或了解或不知道的感人幕后,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本文目的仅在于预警提示。防微杜渐很有必要,因为司法事关公正,事关社会规则和道德走向,事关每个人自身的生存与生活质量。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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