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程序正义体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2013年07月09日 07:00   来源:红网   丁依霞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突出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7月8日《检察日报》)。

  这段时间,杭州张高平叔侄案和萧山五青年案的重审让我们开始更加关注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我们也欣慰地看到这两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得到了迟来的公正。但纵观这两起案件的重审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的平反都是有偶然性的,而司法正义绝不能寄托在这样非常态化的偶然性上。

  当初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冤假错案,如何从根源上杜绝这样的冤假错案才是我们应该关切的重点。

  从我国公检法的结构设计上看,公检法三个机关是层层把关的,在对某一起司法案件的侦查和审理的时候应该是环环相扣,后一个环节针对前一个环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神,从而建立一个完整而连续的证据链,最后在此基础上定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检法的配合往往是由统一的政令和指示,在收到举报线索时,往往急于破案,前后环节在很多时候竟能达到高度的一致,而且在这样的过程中,甚至会受到一些来自法律以外的权力的干预。再者,司法人员往往过于重视被告人和相关证人的口供,不注重调查研究和其他的证据,但是口供是具有很大的弹性的,除了口供者的主观因素,更可能被不规范的司法行为所左右。其次,司法人员本身也存在观念上的问题:没有从疑罪从有转到疑罪从无上来,没有从有罪推定转到无罪推定上来,没有打破“命案必破,越快越好”的思维定势,没有把犯罪嫌疑人当作作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公民来对待……这些个“没有”就在很大程度上制造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悲剧。

  那么,克服原来存在的问题,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案件的公正,就需要从程序正义出发,努力保证结果正义。

  首先,还是在结构设计上,公检法三个机关在办案时要明确各自的职责,既相互配合,更要各自独立地去侦查和审理,实事求是,强化责任,确保证据链的完整和严谨,一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要重新取证,证据链无法建立就不坚决不判案,从而避免判断性的错误。第二,从观念上,司法机关应该把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被告,平等地当作社会公民,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第三,注重律师的权利,尊重律师的意见,发挥好律师在案件审理的作用。第四,努力做到司法公开,从审理过程到庭审到裁判文书等各个环节都尽可能地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第五,完善冤假错案追责制,一旦发现程序进行当中有违法行为,比如说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徇私枉法、滥用权力等等这样的情况就应该去追问相应的责任主体,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实施赔偿,从而确保司法公信。第六,鼓励公民参与,在自媒体时代,每个公民都应该提升对司法案件的关注,用社会舆论的力量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

  “即使是万分之一的失误,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司法案件只有做到程序正义,才能避免这样的不公平,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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