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在家分娩"就不承认亲生

2013年06月13日 09:51   来源:东方网   毕晓哲

  隆安县那桐镇大滕村村民李先生的女儿出生时是在家分娩,今年已7岁,他去医院想为女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表示,李先生必须先做亲子鉴定证实两人为父女关系。而一次亲子鉴定,最少要花3000余元。在南宁市周边县份的偏远村落,不少村民遭遇着和李先生一样的困惑。(6月12日新华网)

  按照当地“在家分娩”须做亲子鉴定才能办理“出生证”的逻辑,说白了就是不承认在家分娩的孩子是亲生孩子,这样的逻辑显然是极度荒唐的,也是混帐的。人家普通百姓在家里生了孩子,是不是“亲生”当然自己最清楚,反而需要拿一个所谓的“亲子鉴定”来证明清白,这不就是多此一举吗?再者,亲子鉴定直接触及夫妻子女伦理,属于绝对的“隐私范畴”,当事人有充分的选择权,而政府方面有充分的尊重权。一个“亲子鉴定”的“办证前置”之下,无疑是让当事人在选择“办证”与“出卖隐私”之间做出选择,这是极为残酷的,也不应该是行政权力触碰的领域。这一“亲子鉴定”设计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就是鉴定家庭鉴定出了“满意”的结果,父子父女实为亲生,大不子“破财”;另一种就是,出现“无血缘上的亲子关系”,这时候鉴定家庭如何自处?预期后果将不忍卒睹,对于新生儿的未来也将是一场“灾难”。

  笔者如此分析,实际上是更多的看到了“亲子鉴定”政策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亲生”与否,理论上只要父母认可并真正当成“子女”即可,而只要父母和家庭是认可的,况且根本不违反所谓的计生政策的情况下,行政部门就根本没有必要“干预”。不当的行政权力干预之下,不仅会给一些延误时间“报告”的个人家庭造成亲子监管的繁重经济负担,也可能因此破坏一些家庭的幸福。我们并不是鼓励个别人“偷情”或“婚外情”,然而,对于夫妻双方的幸福和爱情,交给夫妻双方自主选择岂不更好?况且,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并不排斥这种“婚生子女”,也不以亲子鉴定作为亲子关系的依据。那么,当地的这个规定还与上位法严重冲突,实属违法。

  在家分娩办理“出生证”要做亲子鉴定,这样的行政办证设计,首先就是一种“有罪推定”,是将在家分娩当成一种“逃避计生监管”或“不清不白”前提假设之下的对策。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村医疗水平的现状,由于分娩情况的复杂多样,实际上在家分娩和“延迟报告”在所难免。这样的一个办“出生证”要做亲子鉴定的政策,更多的是伤害绝大多数公众的感情。

  退一步说,即使是当地相关部门出于打击非法买卖婴儿的目的,这样的“亲子鉴定”设计也是非人道的。一名被拐卖的儿童,能够享受家庭的温暖和幸福,是离不开一个正常的户藉和亲属关系的,在并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当事家庭“作伪”的情况下,给孩子正常办理出生证,也是儿童权力的基本保障。就这个意义而言,拿“亲子鉴定”证伪父子父女的亲生与否,其实毫无现实意义。如果要防止和遏止拐卖行为,力度和着眼点也应该是“拐卖者”和“拐卖行为”本身,对于“收养行为”重拳出击明显在错打靶子。并不否认,现实生活中确有个别家庭走非法途径“钻空子”的现象,但也应该仅仅是个别,以一个“伤及所有人”的亲子鉴定方式来防范“作假”,也是一个不理性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行为。

(责任编辑:周姗姗)

精彩图片